202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文(精选23篇)
8.2?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营业账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3?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8.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时(不包含6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4%。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时(不包含7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5%。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6%。
8.4?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不能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条?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条?一般规定
10.1?酒店财产所有权
本合同双方为: 1、 (以下简称“委托者”),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2、 (以下简称“管理者”),身份证号码: 住址: 。 3、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 鉴于: 委托者集团内部以产品研发和销售为主的战略方针,对集团内部制非战略项目进行处理,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 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空调系统,所有生产设备,等等。 1.2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者所采用之最新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3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4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5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公司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等。 1.6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生产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所有因管理所需之设备等购入和更换之开支。 (E)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者之基本管理费。 (F)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G)为生产经营所产生等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 (H )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者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目标公司应承担的份额。 (I)一般情况下由目标公司或由管理者在目标公司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1.7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生产经营支出之差额。 1.8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者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者经营目标公司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提供的服务 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 ……组织生产经营。 ……为目标公司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采购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目标公司之市场营销策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公司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第3条 管理者的责任 3.1 管理者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目标公司执行所有在公司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者除因生产经营需要外不得利用目标公司从事其它活动。 3.2 商号、商标 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广州市番禺惠浦电子有限公司”。 在合同有效期内,目标公司许可管理者在公共宣传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下使用目标公司商号及商标。合同期满或解约后,目标公司对其所有的商号、商标将持有并继续使用。 第4条 管理 4.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者要接受执行董事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目标公司的依法经营;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招聘和解聘;重大资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举债行为等,要事先征得执行董事的书面同意并每月定期向执行董事报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管理者将会代表目标公司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一般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者作为目标公司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培训、指派、调动或解雇员工的决定权。(C)制定薪酬和雇员所有其它福利。 (C)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合约,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保证目标公司的商品供应。 (D)有关生产经营中,管理者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可以目标公司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E)管理者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经营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执行董事批准。 (F)商讨及签署有关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G)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4.2 会计 管理者应为目标公司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目标公司生产经营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将有权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目标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目标公司。 4.3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者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目标公司一份由目标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主管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经营业绩和一份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者将呈交目标公司执行董事目标公司在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4.4常年计划 (A)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者将要提呈目标公司执行董事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损益预算表及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B)管理者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者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未经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时,更改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但目标公司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者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202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文 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