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买卖合同(通用35篇)
13.4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2024年买卖合同 篇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洽谈协商,签订本沙石买卖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内容及地点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供应各种石材至乙方场地内。
二、供货单价(已供货当日的市场价为准)
1、沙
2、石子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根据双方确认样板进行验收;
四、供货期限
从乙方发出材料需求单之日起计,甲方须在一日内将乙方需要的材料供应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如延期,甲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人力不可抗拒除外)
五、运输费用,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
1、运输费及卸车费由乙方承担。
六、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1、材料每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结算一次,如果一个月不足十万元石材款则以每月结算一次,每次结算的款项乙方应在10天内支付给甲方。
2、材料到场后,乙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送货单传回给甲方,以便甲方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所需的沙石全部从甲方购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沙石,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沙石买卖合同。
2、如乙甲不能按时、按质地交货给甲方,乙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无故不交货或乙方无故退货,(非质量因素)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履行部份货款的50%作违约金。
八、沙石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沙石买卖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
乙方:
2024年买卖合同 篇4
买方: 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自然人或法人)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 达成如下
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
1.1以上所列数量乙方必须保证保质、及时供应,实际购买及结
算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
1.2 以上单价包含各种税费、运杂费及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1.3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实际需求的数量是否小于(或
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以及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合同确定单价不
再调整。
1.4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
及计算方法:运输途中允许有( )%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
允许有( )的正负尾差。结算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实际交货数
量为准。(本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删减)
第二条 质量及检验
2.1质量按照 规定标准执行,(如果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货物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甲方凭单验质。(须注明所执行的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2 甲方出具验收单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2.3 甲方在货到工地后的 天内,按照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不符合约定,由乙方承担质量责任,并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换货物。
2.4 质保期: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直接负责维修更换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续责任,包括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3.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3.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相应货物以及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交货方式
4.1 交货地点:
4.2 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4.3 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办理物资的运输及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4.4 乙方负责在指定地点的卸货(或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派员对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初验和数量进行验收,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甲方所派人员无权对价格以及质量进行确认。
第五条 付款及结算(下列付款条款为参照条款,具体付款方式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5.4条不可删除)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不建议支付预付款,如必须要付,且款额较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价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如果有就保留此条,如果没有约定,就删除该条)
5.2 每月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办理月结算,待业主支付甲方计量工程款到帐后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5.3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及甲方指定收料人员出具的相应收货单据,否则甲方拒绝付款。
5.4 如遇特殊原因,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此乙方应给予充分谅解,并不追究甲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等)。
5.5 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办理 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手续,在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当将甲方向其出具的'相关收货单据全面提交;否则在办理结算后,对乙方未提交的部分视为已经结算完毕,甲方不用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6.1乙方负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如果乙方迟延供货超过3天或乙方拒绝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10%的违约金作为经济补偿。
6.2 因非本承包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的停工、延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予同意。
第七条 通知条款
7.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以书面形式。
7.2乙方通讯地址及收款账户为:
乙方名称: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银行账户及账号:
第八条 不得转让条款
涉及本合同债权债务禁止转让,任何一方所做的转让无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该项目为铁路项目则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本条款禁止以任何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