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简单养老服务合同(精选35篇)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丙方。体检费用由丙方负担。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征得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乙方监护人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11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_______________元,计每年_______________ 元。该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丙方支付,甲方应向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2、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1)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 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 _______________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_______________ 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监护人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监护人和 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通过监护人,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通过监护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通过监护人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通过监护人,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8、通过监护人,有权提前十日提出解除本合同;
9、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2)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4)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对乙方有探视权;
(7)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入住老人 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监护人和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丙方负担。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负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 _______________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中断联系。
因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且拖欠服务费达到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甲方可以通知法定赡养义务人,如法定赡养义务人同意,可作为新的联系人和负担服务费用的一方,替代丙方,承受本合同约定的丙方的权利义务。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在入住期间,乙方食用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相应后果。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甲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监护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