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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运输合同(精选34篇)

2024-03-29 04:34:22合同范本打印
2024年关于运输合同(精选34篇) 订立合同双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有....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2024年关于运输合同 篇2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棉籽汽车运输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与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因执行棉籽合同(合同编号为:SFY-20__-GY-028),甲方将该合同项下棉籽从饶阳车站至甲方指定牧场的汽车运输业务委托乙方承运。

  第二条 运价:乙方负责将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发至河北饶阳车站的棉籽取车并装车运至甲方指定牧场内,并将棉籽卸车至指定储存位置,运价 元/吨(含取车、运输等费用),若市场价格有变动,双方另行商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 运费结算:由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每月以甲方牧场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2、 甲乙双方及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对每月结算数量、结算运费金额核对无误后,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乙方提供结算批次棉籽的汽车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费。

  第四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__年12月18日至20__年2月28日止。

  第五条 验收方法:乙方在饶阳火车站装车,并将棉籽运输、卸车至甲方牧场地点。发运结算数量以甲方牧场地点地磅检斤为准,途中损耗数量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运输安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优质服务,按时完成本合同内棉籽的转运工作。乙方自备承运货物所需防晒篷布、捆扎绳索,并保持车辆的整齐清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雨淋、翻车、碰车等事故,造成甲方及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作业安全责任: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以上条款执行。任何一方不棉籽运输合同得违反上述条款之约定或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年关于运输合同 篇23

  甲方:宿州市蕲隆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挂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挂靠车辆

  本合同的挂靠车辆车号为: ,车型为: ,吨位:。 乙方对挂靠车辆拥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运输。

  第二条 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 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用元,每季度共计元,挂靠管理费每季度交纳一次,可先行后交。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等相关费用,足额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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