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货物运输合同集合(通用34篇)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2024货物运输合同集合 篇2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箱式变电站购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型号为_________变压器在内的箱式变电站,由于乙方现提供的型号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且未按规定在高压开关安装联动隔离板,导致该变电站经供电局两次验收均不合格。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变压器型号的问题:
甲方接受乙方已安装的型号为_________的变压器,但附有如下条件:
1.乙方必须保证该箱式变电站的质量优良,能够正常使用,保证该产品在本协议签订后能够一次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另行购买其他产品安装使用,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3.本产品的保修执行原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派员维修,如经通知未派员或未及时派员维修达十次以上,甲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 关于赔偿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二次验收未能通过,乙方同意赔偿甲方:
1.临时增加的电线等费用:_________元。
2.使用临时变压器造成的电费价差:__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至___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日至验收通过并通电所发生的差价另计)。
3.因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过错造成的),凭供电局验收费单据支付。但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所需费用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货物运输合同集合 篇2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2条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