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10篇)
4.2 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4.2.1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2.2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用等);
4.2.3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3.4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七条 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8.2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4. 综合授信合同 篇四
甲方: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贸易融资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具体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提供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进口开证项下的押汇金额不超过付汇金额的 %。
□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进口代收押汇金额不得超过进口代收金额的 %。
□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汇出汇款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汇出汇款金额的 %。
□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出口托收单笔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 %。
□ 出口T/T押汇额度:
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单笔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扣除进口商预付货款及定金后的发票金额的 %。
□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本单项额度项下,开立每笔保函需交纳不低于开立保函金额 %的保证金。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项额度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但是,在第二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贸易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