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10篇)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开证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信用证。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证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信用证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开出的信用证。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人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开证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修改函/电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修改函/电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对信用证的修改。
(6)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7)《申请人承诺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应用英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甲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在乙方对外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甲方保证主动将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开立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人民币/外币账户中,作为乙方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备付金。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款对外支付。
6、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本附件和《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主动备付资金;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备付金、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保证,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对外拒付的权力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力。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对外拒付;如果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从甲方支付的备付金中直接扣取相应款项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备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索赔款项。索赔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债务。垫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7、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对于经乙方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延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7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2):
用于进口押汇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