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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10篇)

2026-06-06 10:52:03 合同范本 打印
【#合同范文# #旅游合同(10篇)#】旅游合同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为旅游者提供了权益保障和纠纷解决的依据。通过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可....

  2.组织、接待旅游者,包价旅游合同中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一)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四)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五)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医疗抢救的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一)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

  (二)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三)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地接社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变更旅游'行程,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组团社退还旅游者。

  (三)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地接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社与旅游者协商分担。

  (四)旅游过程中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明细报组团社。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减少的费用,由组团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组团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价旅游合同副本的,每次赔偿 元。

  (三)组团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四)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履行辅助人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六)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违法违规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违法违规导致另一方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向对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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