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10篇)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寄送所有甲方发布广告的期刊报纸 广告当期3份样报,以证明甲方的广告正常发布;
3、 甲方仅对本广告素材或内容负责,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独立承担责任,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 甲方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款项。
5、 甲方如需调整刊例发布时间、临时撤刊,可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2、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广告服务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为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广告无法继续发布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需要停止发布广告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须返还甲方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
3、 若甲方发现广告在约定期刊、约定期限内未予发布(不可抗力除外)或未完全发布广告内容的',乙方须向甲方退还相应广告费并支付等额于相应广告费的违约金。
4、 甲方超过刊登当期不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日按当期刊登费用的 0.3% 计算滞纳金。
5、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泄漏给第三方。如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违约方赔偿给另一方。
第六条:知识产权
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包括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和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若未经甲方同意使用广告作品,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七条: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前7个工作日,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合同期限,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2、 如因甲方在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而引起了法律纠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退还甲方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负。
3、 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延迟时间超过1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经刊登广告的费用。
4、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延迟时间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有权按第五条第三款处理。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1、 因本服务合同条款未尽事宜或条款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期限
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付款方式
1、 付款方式为 银行转帐 。
2、乙方应在收到款项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规 广告业_发票。
乙方收款银行帐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二:乙方在《 报》上发布广告的授权书。甲方: 签章 日期: 经办人: 地址:
乙方: 签章
日期: 经办人:地址:
8. 广告合同 篇八
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广告代理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布电视广告。CF片名称为 。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 。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 。
四、单位广告刊例价为 元,折扣价为 元,发布总次数为 次,重播 次发布总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
五、广告采用甲方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广告样带。在广告发布期间,甲方若更改样带内容,需要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样带内容更改后,须有附加协议附在合同后面;乙方在广告播出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为甲方提供AC尼尔森(或央视索福瑞)监播证明。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一个月广告费,然后按月支付,每月15号前凭上月乙方监播证明(该监播报告须符合合同内容)支付当月广告费用,后一个月的广告费作为尾款,由甲方在广告按合同要求播出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错播漏播的处理:乙方播出完毕后15个工作日,由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监播证明为据,如出现错漏(指在一个播出日内,广告播错时段)情况,漏播(指在一个播出日内,播出次数不足的.),由乙方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方式,在错播、漏播的次日起,3个播出日以内予以补播,错播后未如期补播的,按漏播处理;如在合同日期内出现多次首播漏播情况,漏播天数超过3个播出日(包含3天),则除了按照合同由甲方指定日期补播外,乙方还要退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若乙方不予补播,则乙方除了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外,另须退还漏播部分金额。若为电视台临时调整导致不能如约播出的,则乙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有权按照漏播处理;因电视台临时调整导致播出次数减少的,相应价款应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