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员工手册(精选32篇)
本市户口。
经本公司认定有正当职业者。
第十条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的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保证书:
侵占或亏欠公-款(物)者。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第十一条人事单位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二条被保证人中途换保,应俟新保证书经人事单位对保合格,并经过六个月之后查本规则第十条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证书。
第三章一般服勤需知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干好本职工作,遵守纪律,服从各级主管合理指挥,接受工作调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应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讲求文明礼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认真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着本公司制服,或配戴员工识别卡。
第十七条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影响工作,若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原则。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或登记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在仓库、禁烟厂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内切忌随地吐痰,乱抛垃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将环境打扫干净。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加班应事先得到员工认可,加班一律领取加班费,不办理同等工时补休。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了解分层负责精神,对于职务及公事的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底薪。
记功,加发当月六天底薪。
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奖金。
晋级。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突出者。
遵法守纪,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例突出者。
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工作认真负责,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举发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者。
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的榜样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的规范表率者。
第二十七条奖金是指:
年终盈余奖金。
研究发明奖金。
工龄奖金。
改善提案奖金。
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特殊功绩奖金。
竞赛、考核奖金
非经常性奖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年终评比总结成绩优秀者。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服务满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警告,减发当月二天底薪。
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底薪。
记大过,减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降级。
解雇。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警告: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破坏环境卫生者。
初次穿着拖鞋进厂上班者。
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热水器者。
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又不配戴工作识别卡经查获者。
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中心指定必修课程研习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在禁烟的工作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擅离职守,致生产变故使公司受重大损害者。
泄漏生产或公司机密者。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恶言吵骂同事或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预告径予解雇除名:
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为者。
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无正当理由,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四日者,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者。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资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者。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壹佰元以上者。
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信者。
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者,利用职务收赂者。
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炎,造成公司损害者。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同年度的功过得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而不见为同等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