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9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工作范文 > 文秘写作

文秘写作

协会章程(精选27篇)

2023-05-16 09:14:41文秘写作打印
协会章程(精选27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直属于xx科技职业学院团委,并接受xx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的组织。其会员统一使用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和章程,使用本中心旗帜,其注册的志愿者是合法、正式的志愿者。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者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本校学生组成的全校性团体,非赢利性校园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真诚奉献,让社会充满爱、温馨和希望”为主旨,以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青年志愿者精神,旨在通过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学校公益、社区服务、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城乡发展,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及群体提供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第五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培养大学生的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多渠道加强学校大学生青年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发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

  第七条:改善校园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指导、协调并监督各院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并面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做好青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各小组的管理者。

  第九条:定期向学校通报青年志愿者的活动情况,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培训青年志愿者,使之具有一定的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与各高校及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协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本中心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本中心吸收会员实行注册会员制。凡承认本中心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个人(或团体),经组织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注册以后,即可成为协会个人(或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有奉献精神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4、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5、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十五条: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加入本中心,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会员注册表,经组织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会员自愿退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中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出,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注册会员的会员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自动中止会员资格;继续会员资格,需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参加本中心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2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根据本中心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4 、有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 、有向中心推荐组织者和成员的权利;

  6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必需条件的必要保障;

  7 、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行动;

  2、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向本中心报告本团体工作,并向本中心进行注册登记;

  4、维护本中心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5、关心本中心工作,主动向本中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8、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9、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的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相应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求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须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也可适用于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各团体会员利用本中心名义组织活动,其活动计划须呈报组织部审核,并由主席签字批准,方可进行活动,活动整个过程由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由中心及分会对会员进行考核,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评出先进,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中心干部

  第二十三条: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分会)干部选聘

  1、参选学生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德才兼备、身心健康、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未受处分。

  2、采取部门或指导老师推荐、自我推荐、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由团委、中心主席团对参加招聘的同学进行面试,择优录用,经公示和所在院系党团组织确认,由学院团委统一批复干部试用名单。

  3、中心(分会)干部经公示和审核后,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由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聘任。

  第二十四条:学院中心(分会)干部管理

  1、学生干部在行动上应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树立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求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以实际工作表现向党组织靠拢。

  2、学生干部应具有民主管理和监督意识,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的科学化。

  3、党团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政治进步,对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干部,各团组织要对他们的思想及工作表现定期向党组织汇报,经团内“推优”,可向所在党组织推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其工作表现及实绩作为入党考察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院中心(分会)学生干部考核评优

  1、学院中心(分会)对各部门学生干部进行年度和学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任免、表彰。

  2、学院中心(分会)主席团和各部门负责人主要由学院团委(分团委)进行考核;部门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主席团负责统筹。

  3、在考核过程中,对未起到干部作用、组织协调不力、工作不负责不认真、不能接受有关部门工作安排、工作表现和成效不佳的,经学院团委(分团委)审核,学院中心(分会)可辞退解聘。

  4、在工作实绩和考核中,学生干部因工作成绩突出,经学院中心(分会)推荐、学院团委确认,可推荐评选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经考察,可作为中心(分会)干部梯队进行重点培养,量才任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由中心组织部协调、组织和指导中心活动,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中心设主席一名,下设办公室、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文体部。

  第二十八条:实行例会制度,各部(室)在例会指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重大事项及时汇报,遵守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

  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所属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2、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由院系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经各院系团组织审批,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实际需要设部门。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执行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工作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体、志愿服务、自身建设等工作。

  5、各院系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有参加和参与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组织的大型活动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与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关系

  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本中心的院系级组织,接受各院系团组织和学院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指导。

  2、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及时沟通汇报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参加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举办的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参照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执行。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执行本章程,根据所属院系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和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级志愿者活动,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策划,安排各院系志愿者小组参与,具体工作可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提出策划,各院系志愿者小组拿出本小组活动方案。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组织部安排开展活动,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秘书部统一监督考核,活动结束后,各院系活动小组对该小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青年志愿服务中心办公室对该活动进行统一总结。

  第三十二条 :院系在每学期末上交活动计划书及学期总结,活动计划书按照《xx科技职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志愿服

  务中心院系志愿者活动计划书》填写,将填写好的计划书上交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院系根据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活动之后归纳好本次活动的六要素。

  第六章 认证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中心为每位参加志愿服务中心活动的志愿者成员出具学生志愿者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志愿者成员如实填写《xx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义务工作登记表》,作为参加志愿者工作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认证程序:

  1、志愿服务中心证明方式为在志愿者登记表盖志愿服务中心专用章。

  2、认证时各志愿者活动小组需收取《xx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义务工作登记表》。表中所有项目(项目编号、活动名称、时间)应如实填写。

  3、登记表盖章登记后由各活动小组负责发放到个人。

  第三十六条:奖惩制度

  1、在籍贫困生若需申请各级各类助学金则每学年志愿者工作必须达20工时。

  2、新生中第一学年申请到助学金的必须参加志愿者工作并达20工时才能继续申请下一学年的助学金。

  3、注册志愿者为志愿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由校团委授予“志愿优秀服务个人”称号,事迹突出者由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向上级申报更高一级荣誉。

  4、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整理材料向团委提出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参评申请,协会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既往考评资料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评估;“xx科技职业学院优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评出后,由团委向全校公示,并汇总其材料向上级申报进一步荣誉。

  5、凡活动中损害志愿服务中心形象及学校形象者,予以警告;凡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志愿服务中心成员资格,并取消已获志愿者工作证明。

  6、凡是谎报、虚报志愿者情况者,一经查处,将按照情节严重情况,扣除相应的志愿者时间,并对该活动小组进行批评。

  7、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 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自觉服从协会协调、管理,遵守管理办法,组织团结,活动富有特色,工作确有成效的一切校内注册的青年志愿者组织。

  9、志愿服务组织不服从分团委(团总支)管理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行为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以及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学校法律、纪律的,由分团委在充分听证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处罚,处罚方式从限期整改直至要求解散,并及时予以公示。

  10、因为违反规定被要求解散的志愿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之内不得向本中心提出恢复或成立新组织的申请,一年后在分团委审批后才可恢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经费来源为团委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由办公室统筹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的经费使用范围:维持本协会的正常工作运转,符合本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xx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简称xx大胜院青协()

  第二条 组织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三条 组织性质: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x大学(华东)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全校性社团组织。是与校学生会、社团联、大学生记者团、大学生艺术团并存的五大学生组织。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及其他有益活动。

  第四条 组织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大学生在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工作内容: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以“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为学院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近年来协会通过开展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让学院学生更多的去接触社会,培养了学院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提高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强化了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精神。

  第六条 机构设置:设有一个核心管理机构---理事会,一个直接管理部门--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文宣部、网络信息部、外联部、夏天计划委员会六个职能部门,支教服务队、社区服务队、爱心社、学生红十字会、环保消防队、就业创业实践部六个实践部门和各系青协组织。

  第七条 协会规模: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直属于校团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学院各系分别设有分会,负责学院的志愿服务工作。协会现有注册志愿者1000余人。

  第八条 发展方向:建会至今,本协会大力开展青年志愿活动,充分发挥其规模优势,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并先后成立近百支青年志愿者服务小分队,拥有注册青年志愿者一千余人,与学院周边企业、学校、社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使我校青年志愿者面向社区、服务社会。同时,在我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和带领我校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围绕服务社会、服务他人、奉献自我的目标,积极投入到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活动中去,鼓励同学乐于奉献,回馈社会,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作出积极的贡献。今后,协会将拓宽渠道,扩大服务范围,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申请入会

  第一条:协会成员应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协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学生守则及校内各种规章制度。承认青年志愿者章程,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第三条:凡在x大学胜利学院正式注册学习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加入。

  第四条:协会正式成员应承认本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履行权利、义务、参加组织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完成任务,经劝告无效者,按自动退出处理,公开除名并通报本人所在院系。

  第三章:例会制度

  第一条:每月召开一次志愿者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大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传达学院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布署安排协会的工作。

  第三条:开会时,成员应提前5分钟到场,实行签到制度,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提前请假,并在开会后及时了解会议内容,学习会议精神。

  第四条: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协会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六条: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有关会议内容必须保密。

  第七条:协会会议由网络信息部或文宣部做好新闻稿件和照片的采写工作。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案,以便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所在部门相应的记录,以备部门指导开展内部工作。

  第九条:协会的主要干部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内部会议,总结开展活动的经验成绩及不足,讨论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任务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共同决议后,在协会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十条:各个部门由负责人负责召开内部成员的交流会,回顾前段工作中的得失,并讨论决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并做好部(队)员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后,能解决的应予以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协会主要领导或团委老师。

  第十二条:协会全体成员会议定为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时间自定;协会主要干部会议定为每月二次,时间为每月上半旬和下半旬,具体时间自定。各部内部会议由部长(主任、秘书长、队长)视各部情况自定,但必须要有会议记录,各部门单独会议要保证至少一月两次。

  第四章:学习制度

  第一条:协会全体成员每月学习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条:学习由协会主要负责人主持,传达国家、学院的指示会议精神,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了解我国青年志愿者的活动情况,学习其他院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学习活动,以及提高协会成员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第三条:严格遵守学习纪律,维持会场学习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传达学习内容及有关精神。

  第四条:学习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各部门由各部负责人根据各部具体情况安排收集相关材料,必须与会前两天内交到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并与会后两天内写好工作总结交于办公室。

  第五条:在学习中,协会成员之间要加强工作中,生活中,学习上的交流以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第六条:学习内容由各部做好记录,汇总办公室作为存档资料以便总结经验,指导今后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大型活动考勤制度

  第一条:协会成员,在参加内部组织的活动以及协会统一组织的大型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部长,并及时补写请假条。

  第二条: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经部长签名方可生效,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如没有请假条,而部长不知其详细去向者,按旷会处理。

  第四条:协会活动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如有需要须向部长或主要负责人,请示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归队后应及时消假。

  第五条:在大型会议活动正式开始后,不再签到,后到者视为迟到,活动会议开始二十分钟后再到者视为旷会。

  第六条:凡在活动中私自离队者,给予大会警告处分。警告两次者取消评优资格,警告三次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全体成员参加的活动由秘书处负责考勤,由办公室人员负责记录存档。做为今后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各部门自行开展的活动。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考勤记录,并交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协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二次迟到或一次不到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批评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四次

  迟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青年志愿者协会处理。

  第六章:活动制度

  第一条:协会全体成员,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立足校园,服务师生,走向社会,锻炼自我“的活动宗旨。

  第二条:协会全体成员应服从理事会和主席团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协会的指示,确保协会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第三条:协会全体成员应遵照学院的领导、团委的安排,协调好学院其他组织、社团之间的关系,为学院的建设积极努力工作。

  第四条:各部部长可携带本部成员自行参加一些有益于社会人民和组织的活动,活动前写出详细的计划、人员安排、交由主席团审批,办公室协调分配。

  第五条:各位成员也可利用自身的条件,发挥个人特长,积极主动的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条:活动结束各部要写好活动总结交于办公室备案,作为评优标准。

  第七条:活动的准备工作:

  (1)对于每一件具有可实施性的工作,须由协会主席团集体商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理事会和团委批准,然后制定详细的计划。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向队(部)员公布实施。

  (2)对于协会全体成员参与的活动,由办公室拟定出详细的计划方案,全体干部经研究划分好各自的职责和主要承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分派,责任分明。

  (3)申请准备好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经费进行合理的利用。所有物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分配。

  (4)协会文宣传部与网络信息部应充分做好活动前后宣传工作,宣传资料由文宣传部与网络信息部负责自行收集整理,交于办公室审核修正后,方可见报,必须每次活动一宣传,保证以板报形式出现,也可以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处理。

  (5)对于各部门所单独组织开展的活动需要报协会讨论上报主席团批准,并拟定出一系列详细的计划措施。

  第八条:活动的实施阶段:

  (1)在活动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应尽心尽力,各司其职,带动全体队员,认真、高效的开展工作。

  (2)参加活动的协会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协会的纪律,不得私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者,须向主管领导申请后方可离开。

  (3)在活动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协会负责人报告,以求妥善处理,不允许私自行动。

  (4)在活动中严禁携带亲朋好友,私自顶替协会人员名额,参加协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违反者将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5)在活动中,在工作思路已明确的前提下,不得顶撞负责人,须按照要求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帮助其他队员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第九条:活动完工阶段:

  (1)按照要求,根据分配完成自己的任务后,不得自行走动。

  (2)协会成员集合后,各部门负责清点人数,办公室做最终的情况统计。

  (3)各部门负责收齐本部门活动中所领取的帽子、队旗、臂章等物品,点清件数以交回办公室保管。

  (4)各部按照原来路线,整齐列队,直到顺利返回学校。

  (5)活动结束后,办公室负责书写工作总结及工作简讯,各部门单独书写本部的工作总结。如单独开展的工作,各部负责人要写一份全面的工作总结上交办公室存档。并及时将材料送《齐鲁晚报》、《胜利教育报》、因特网上发表,所有报送材料需经办公室严格把关审核。

  (6)活动结束后召开主要负责人会议总结本次工作中的得失。

  第九条:活动中的应急措施:

  (1)协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友爱,相互理解,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建议,避免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和摩擦。

  (2)严禁在值勤或活动中与其他组织社团或外界发生冲突,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部长(秘书长、主任、队长)或协会负责人联系,以免冲突扩大。

  (3)在特殊情况下,应以协会的利益为重,并以注意维护全体队员的安全为首要条件。

  第七章:协会物品的借用与保管

  第一条:协会的所有公共物品隶属于院团委,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条:如果开展工作需要借用物品,需写出书面申请部长或主席批准,方可从办公室领取。

  第三条:协会的所有物品,借用后须及时归还,如果不及时归还,将在全体大会上给予批评。取消部门及个人评优资格。

  第四条:使用协会的物品,应当爱护珍惜,不得随意乱放丢弃。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弃者,照价赔偿。

  第五条:若多次使用物品不归还或弄丢失者,除照价赔偿外,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青年志愿者协会信息传播规范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交流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资料保存和归档,根据《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各部门、以及各系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信息传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纸质和电子文书的制作和传递,邮件的发送,网站文章的提交,QQ群的交流等各种涉及协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和传播活动。本规范是主要针对这些行为制定的统一的格式和方法。

  第四条:信息传播中的标题名称规范。协会信息传播中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应规范标题。标题由“事由+文件类型”组成。文件类型有:

  1. 申请:用于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协会各部门向主席团,协会向校团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请求;

  2. 批复:用于协会对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各部门申请的回应;

  3. 决议:用于协会对协会重大事项的决定;

  4. 通知:用于协会对全校志愿者、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各部门发布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告知并要求按规定执行的对象;

  5. 会议记录:用于协会理事会会议、主席团会议、部(副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等的记录;会议的决定以“决议”的方式发布;

  6. 计划与总结:用于记录协会、协会各部门、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7. 海报或新闻稿:协会活动或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活动的宣传海报和新闻稿件;

  8. 策划:协会、协会各部门、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关于志愿活动的构想、设置、安排;

  9. 通讯录、考核材料、工作简报、刊物等其他材料。

  第五条:信息传播中的称呼规范。在所有信息交流中,必须使用正确的称呼。正式文件的抬头和落款必须使用正式称呼,代表协会的正式名称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代表主席团和各部门的正式名称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或“青年志愿者协会XX部”(其中夏天计划委员会为“青年志愿者协会夏天计划委员会”)。各系青协的正式名称为“x大学胜利学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例如:x大学胜利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在不涉及文件等文书的非正式的信息交流中,可以使用“主席团”“XX部”等简称。

  第六条:电子邮件主题名称的规范。通过邮件发送的信息和文件,主题必须按照如下规范:

  部门/系别 +标题

  其中,部门和系别用全称;标题参见本规范第四条“标题名称”。

  例如 校青协办公室 九月份工作总结

  中文系青协 迎新活动新闻稿

  外语系青协社区服务队 十月份工作计划

  第七条:QQ群名称规范。协会部门和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QQ群中的用户名统一按照如下格式:[部门/系别] 姓名。其中,部门或系别名用简写。

  例如: [校青协办] 张 三

  [中文宣传] 李一二

  第八条:协会博客规范。协会各部门要求利用现有部门公共邮箱建立博客,博客名称采用部门全称。博客主要用于各部门对电子资料进行传承、公开查阅、抒发感想等。

  第九条:协会网站新闻稿规范。所有提交给协会网站的新闻必须按照以下规范:

  文字:标题要求“宋体、三号、加粗”,正文要求“宋体、常规、四号”;默认段落格式;

  图片:350*263(横向图片),纵向图片:250*333(纵向图片);图片居中,且图片间不空行;

  图片位置始终置于文字段落之前。

  其中,“新闻题目”项采用“新闻稿+新闻题目”,例如“新闻稿 中文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 ”;

  文章最后写上“作者/部门来源/电话号码”,如“张三/校青协文宣部/152”;

  本条规范是指在协会网站文章添加平台上的操作,字体、字号、行距等规范不通用。

  第十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和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进行文书制作、邮件发送,新闻的提交和QQ群的使用等信息传播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规范执行的文件、邮件、新闻和信息等,接收单位可以拒收,并由发送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考核协会各部门信息传播规范的执行情况并纳入部门业绩考核;文宣部和网络信息部联合考核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信息传播规范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本规范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九章: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印章是青协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青协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青协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青协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由办公室负责日常保管和分配,不得外借。办公室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青协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部门如需使用印章的需报请主席团同意,经主席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部门内人员如需加盖印章者需由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由协会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钥匙借用制度

  第一条 随着协会规模的不断扩大,协会内的钥匙使用的频次和范围也同步增加和扩大,为了保障各室的财物安全,提高各室的利用率,根据协会有关制度精神,特制订钥匙借用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钥匙须报请办公室,在办公室确认所借物品没有借出时,填写物品借用登记表。并需压所借人有效证件。

  第三条 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未归还,办公室有权电话催还。如两次未按时归还者办公室将对其部门或其人备案,三次未按时归还者办公室将报请主席团,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青协档案。

  第四条 钥匙借用期间,借取人需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将对其作出处罚。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借用期间不得私自偷配钥匙,一经查出必将严肃处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协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大型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二次迟到或一次不到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批评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四次迟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青年志愿者协会处理。

  第二条: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经协会负责人批准签名方能生效。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行为,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各部门的用具收发工作,如因工作疏忽,丢失用具的,各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并照价赔偿,所在部门大会警告批评一次。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自己所管辖部门进行活动总结。每次活动一总结,每月一总结。及时向主席团汇报本部工作思想和状况。无故有二次活动总结不交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大会批评警告一次,超过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处理。

  第六条:每次协会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在二天内将活动总结交办公室。

  第七条:奖励:

  (1)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2)协助协会额外完成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3)对在协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队员,根据活动评选要求,与活动结束后评选,办公室报团委批准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

  (4)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每年都要评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志愿者。

  (5)取得评优资格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修改权归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协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协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 列席理事会;

  (七) 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xx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xx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十二章 经费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 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x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xx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xx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第八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本届协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或更换时,由原所属社区、企事业单位提出续任人选,向常务理事备案。

  第十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批工作计划和经费款项决算。

  三、聘请、任命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主要问题。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由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技术服务、扶贫帮困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重点在基础,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工人和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为骨干。

  第十五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改善协会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凡从事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单位,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凡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各界人士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承认会章,由会员一人介绍,协会组织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表彰、奖励;

  3、享受计划生育协会兴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计划生育协会给予保护;

  5、有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以及要求罢免或撤换失职违法工作人员的权利;

  6、介绍新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承担协会工作任务;

  2、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 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会员可申请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上级计划生育协会补助,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适用于本街道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协会章程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个体客运经营户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xx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四)参与制订、修改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客运行业市场信息;

  (六)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体经营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个体客运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协会免费提供的《客运》报;

  (七)享有优惠优先办理登报遗失证明手续;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个体经营户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各区个体大组长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与《客运》报的投稿和发行工作;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罢免;

  (三)本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负责行业报刊的出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区、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

  从企业派驻到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驻企业承担。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同行业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由行业协会补差。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委和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经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经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经委监管,在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xx市xx区志愿者协会。简称:xx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xx区志愿者协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成的,是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专业性和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区广大志愿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基本方针,广泛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努力为提高全区公民道德素质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xx区志愿者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xx区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区志愿者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共xx区委宣传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xx区志愿者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为社区管理和建设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

  2、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物质支持和精神慰籍。

  3、开展环保、卫生、法律、禁毒、科普知识、惠民政策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4、为各种公益事业和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5、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志愿者服务部、服务队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

  7、开展与区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条件:年满14周岁、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愿为本协会无偿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对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长和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向住所或单位所在地的服务部或服务队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通过协会审查后,由协会统一颁发志愿者会员证。协会、服务部和服务队可根据需要举行志愿者入会宣誓承诺仪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3、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参加本协会活动。

  4、根据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5、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3、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维护协会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半年或三次以上不参加协会或所属服务部、服务队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负责如期召集和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志愿者服务部和志愿者服务队。 志愿者达1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院校、大型企业、单位可组建志愿者服务部;100人以下的可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服务部和服务队须报协会批准成立,并接受协会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志愿者服务部和服务队负责所属志愿者的审报、日常管理、档案登记、培训工作和组织服务活动等。每年年终向协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协会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志愿者的统一管理,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协会设会旗、会徽、会帽和会员证。协会和各服务部在开展集体服务活动时应携带会旗, 会员应佩带会徽、会帽。

  第二十六条 会员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区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会员证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协会统一确定编制。

  第六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坚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以自愿参与为基础,突出公益至上,体现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除参加服务队、服务部、协会组织的集体服务活动外,志愿者可自行联系服务岗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服务后,需认真填写志愿服务表,并在服务证中注明。每名志愿者一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至少累计需达12个工作日96小时。

  第三十条 各服务部和服务队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要求各服务部和服务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集体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登记的其他志愿者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服务部开展50人以上参加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需书面向协会报告;协会组织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各服务部需按要求派员参与。

  第七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协会每年2-3月份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

  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工作进行部署,并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工作。志愿服务时间一年内累计达12个工作日96小时,评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4个工作日192小时,评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40个工作日320小时,评为三星级志愿者;累计达80个工作日,640个小时,可评为四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20个工作日,960个小时,可评为五星级志愿意者;评为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推荐为优秀志愿者。对荣获优秀志愿者的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对特别优秀的志愿者,协会将联系媒体予以大力宣传推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申请专门账户,设立志愿服务基金,接受个人和单位的捐赠。所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领导与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社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计生工作计划;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计生协会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 听取工作汇报;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代表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主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镇计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件、文本;

  (四)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书档案资料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四) 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以体现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配备好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要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统一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1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协会章程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省xx县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文联、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xx省xx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号召协会会员和广大舞蹈爱好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勇于创新,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

  (二)、 努力做好本县舞蹈评论、学术研究及新人新作品等方面的宣传推荐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舞蹈艺术活动,加强专业和业余舞蹈艺术人才培训辅导,及时向会员传递舞蹈信息。

  (四)、 加强与省市舞蹈协会各县市舞协的联系,指导和推进县舞蹈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与本县各单位及中、小学校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组织各单位各中小学校的舞蹈培训、表演、参赛活动。

  (六)、重视本区域民族舞蹈艺术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发展工作

  (七)、鼓励全县的舞蹈艺术家们创作出具有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舞蹈艺术作品。

  (八)、鼓励多出优秀的舞蹈人才;鼓励舞蹈工作者在舞蹈理论研究领域多出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及个人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舞蹈艺术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且在当地舞蹈界有一定影响力者。

  (四)、对舞蹈艺术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舞蹈艺术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人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

  (三)、通过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加入时交纳一定会费,作为开展各类活动的经费;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不得将本会会员证件外借;

  (五)、自觉维护协会的信誉和形象,在广大的舞蹈爱好者中扩大会的影响。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及缴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宁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主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县舞协理事会权利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加多时,也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得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县舞协日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管理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支、并合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县文联审查同意。

  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文联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舞蹈协理事会。

  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中学心理健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在校课改处的领导下,由爱好心理的同学组成的学生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活跃协会文化,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人文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社员开展以心理知识为主的多种学习活动,以提高社员的沟通、组织等能力,培养社员团结合作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积极在校内组织或参加与心理有关活动,如心理健康周、心理板报评比、心理剧大赛等。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心理、文化、信息和思想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创建并弘扬学校的人文精神;

  (三)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艺术实践,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交流能力,推动学校精神文明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日常活动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时间、地点:

  (一)协会的活动时间:每周的活动课时间(周六第十节);

  (二)协会的活动地点:科教馆二楼心理放松室。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通过各种心理小游戏增强会员对心理知识的了解,增强大家的心理素质

  (二)通过有关心理电影的观看增强会员的心理各方面素质,如自信、坚强、打击承受能力等。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纪律要求:

  (一)每次活动,必须准时到达活动地点,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与负责老师说明情况;

  (二)听从指导老师与主席、部长的安排;

  (三)会员每人有基础分50分,根据活动中表现会酌情加分或减分。高分同学有奖励;如减为负分,会有相应惩罚措施。

  (四)爱护活动场地的设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热爱心理知识,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尊师重教。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四)采用自愿报名参加的方式,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五)由指导教师和协会会员会进行评审,并在一周内安排面试,面试通过,方可正式入团。

  第十条 会员的退团程序:

  (一)新会员在入社一个月内,为试学期,通过学习培训后,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决定除名或转正;

  (二)正式会员在一学年内不得随意退社,如中途退会必须经指导老师及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退社否则以违纪,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三)会员入社超过一学年后,退社要提前两周填写退社申请,由指导老师、社长签字后,方可退会;

  (四)对违反协会的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及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将被勒令退社,并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发言、表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了解章程、组织机构,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协会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心理协会的权益;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接受指导老师及主席的领导,完成协会下达的各项合理工作或任务;

  (三)社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尊重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有一名指导教师,以主席为最高领导者,下设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三个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协会,愿意为协会奉献,忠于协会,忠于本职工作,团结合作,工作积极认真,服务同学;

  (二)具备管理的经验,熟悉校规校纪,有一定的组织、策划、管理等综合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领导魄力;

  (三)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良好的评价,具有威信和影响力,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五条 主席的任免:

  (一)本会的主席由社员选举产生,各部长由主席聘任;

  (二)会员在一学年内,不得随意离职,期满后,在每学年初由主席组织管理委员新届选举,管理委员任职不得超过两年;

  (三)因违反协会章程、校规、校纪及不积极执行团内决议或本职工作的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职务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七条 主席职权:

  (一)是本协会出指导教师的核心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协会的一切事务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部门部长及社员;

  (二)享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调动权,推荐、任命协会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协会管理委员的资格;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组织召开协会管理委员会及全体协会大会,并定期把工作情况向指导老师和课改处汇报;

  (五)设立意见箱、定期进行问卷调查等,及时了解协会的工作及学习情况,并对反馈的意见及时整理,并在协会管理委员会议中审议。

  第十八条 编辑部长职权:

  (一)及时做好温心家园,心悦的编辑工作。

  (二)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三)负责协会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并及时汇总;

  (四)负责拟写各种报告、总结、通知、会议记要、活动纪要等文书;

  第十九条 组织部部长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管理委员及社员的日常工作及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汇总;

  (三)定期上报社员学习情况表、量化情况表、教学建议表等。

  第二十条 宣传部部长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新闻等各方面的宣传;

  (三)负责活动的会场设计及布置,协会日常活动物资和学习用品的采购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联部部长职权

  (一)负责对外的联系及交流工作,并对外争取赞助,寻求活动赞助商。

  第五章 协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管理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每学期至少组织三次会议,讨论协会各项议案、工作总结,检讨得失及工作计划等相关内容;

  (三)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员会议:

  (一)定期召开,至少两次大型会议,第一次,学期初,新任干部竞选、公布本学期活动计划等。第二次,期末,学期总结,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汇报、表决、选举、宣布管理委员会决议、决定等;

  (二)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求: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准时参加各项会议,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守时观;

  (二)不论职位高低,出席会议的各部门人员都公平、平等的享有发言权、建议权、反驳权等权利;

  (三)会议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商议、讨论,注重会议的效率,会场的秩序。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请假原则:

  (一)如不能准时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提前与社长或指导教师申请并说明理由,批准后方可不参加活动,否则在组队的队友基础分中减5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

  (一)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半节处理;

  (二)对无故迟到三次,折合为一次旷课;

  (三)一学期内旷课两节者,给予处分,开除协会,接受学校处理;

  (四)一学期内,如极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次,三次以上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协会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优条件:

  (一)本协会成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团结同学,学期活动全勤(除请假外)者,均可参加优秀评选。

  第二十八条 评优考核办法:

  (一)协会实行考核制度,包括活动考勤、活动表现、学习成绩等各项日常量化考核,根据管理制度进行加减分,每周汇总一次,并进行存档;

  (二)对协会工作做出贡献、对协会工作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给予量化加分或奖励;

  (三)每学年汇总每周量化成绩,并结合社员投票、指导教师评定等评出优秀协会干部、优秀协会工作者、优秀社员及协会突出贡献者等奖项,并颁发相应的奖状证书,如无符合要求的取消奖项。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各项情形之一,予以处分或开除协会:

  (一)言论行为有损本社声誉,破坏团结,有意扰乱协会正常工作组织、且有实据者,予以减分、警告或勒令退社,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二)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协会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并根据学校相关条款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7日内,报校课改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x中学课改处。

协会章程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学名为“xx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私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房屋租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日趋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x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为会员提供有关法规咨询和援助;

  (三)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市场行情,组织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产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行业内交流,发展同国内、国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进行相关的业务课题调研;

  (七)在房屋租赁行业内对其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xx市从事经营房屋出租并依法进行合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三)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可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各种资料;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经验及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履行社会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可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前,须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xx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制,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xx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xx市医师协会是由xx地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以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指导、服务、自律、维权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xx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xx省xx市路号首层、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实行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使医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服务,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帮助农村和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

  (九)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协会工作者;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十一)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1]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并在xx地区医疗机构连续执业注册满一年或以上;

  (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并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卫生局审查并经xx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卫生局审查并在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xx市卫生局审核并经xx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由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卫生局和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xx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卫生局和xx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x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提高本协会会员的生活质量,切实有效地保障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本村居住的年满60岁的老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登记,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一年之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逝世,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在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协会的帮助。

  五, 有权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 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及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1

  三, 有义务缴纳会费。

  四, 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四章 协会的职责

  第九条:

  一, 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协会会员的权益。

  二,经常了解政策,适时与村支部村委会保持联系,把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关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给会员。

  三, 每年春秋,分别组织会员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能: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听取、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 组织协会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七,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金额,根据当时的预算核定,当年的重阳节预交翌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对协会的拨款。 第十七条:协会接受热心人或者会员的捐款。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报告经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村委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老年人协会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第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社区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接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领导。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是:

  1、协助街道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2、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5、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1、发动全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观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义务、权利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方可退会,退会的会员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设会长一名。

  第十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发展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社区居民带头实行计划生的积极分子为会员。

协会章程 篇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学技术协会是xx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xx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xx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xx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xx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xx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xx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xx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xx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xx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xx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xx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xx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xx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xx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xx科学技术协会,须经xx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 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xx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xx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xx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xx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简称xx科协。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xx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协会章程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三章 会员义务

  第八条 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遵纪守法。

  第十条 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 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老协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打击、虐待、歧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协会理事会为其出头解决,讨回公道。

  第十七条 会员对协会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受到协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协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老年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巷、里、农村按自然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第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

  (2)

  (3)

  (4) 决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审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其中要有妇女参加。

  第二十条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在职领导、干部或请热心老龄事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连任)。

  (2)

  (3)

  (4)

  (5)

  (6)

  (7) 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理事5-7人。 审批老年人入会、退会申请。 决定审批财务收支。 决定会员的奖励和处理。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要认真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必访:即患重疾病必访;家庭有纠纷必访;家庭有特殊困难必访;合法权益受侵必访;老人去世必访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理事成员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监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1)学习小组:主管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2)文体组:主管文娱、体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组:主管生活福利、卫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财会组:主管会计出纳财务和财产、物资保管,管理工作;(6)兴办经济实体组:主管研究、规划发展老年经济实体和经济实体管理工作。各组要制定工作开展计划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每个组设正、副组长一人。正组长由理监事兼任,每组成员3-5人,吸收有兴趣和适合工作的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巷、里、楼、自然村设立会员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会员小组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按老年人数划拨一点,厂场企业单位资助一点,干部、群众、捐赠一点,发动私人企业老板赞助一点,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一点,。立账建册,成立老年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老年基金会在当地银行部门开设帐户。固定长存,每年只能动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协会活动经费和会员福利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会的本金。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监督检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基金会的帐目收支情况。每年收支帐目情况,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检查,并书面张榜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关心,支持老年人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老年人协会要加强向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还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是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修改权是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章程 篇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市棋类协会(简称为棋协)。

  第二条市棋协是在xx市体委领导下的全市棋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棋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一个百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棋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棋类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团体全市棋界人士和棋类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棋艺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棋类活动,促使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棋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棋协接受xx市体育总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棋协及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xx市城东经济开发区xx市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棋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

  (七)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七条市棋协设委员会制。由xx市属单位、越城区、xx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的棋界人士、棋类爱好者和关心支持棋类事业的有识之士协商组成。

  第八条市棋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棋协第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主席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会人选经民主协商和领导批准相结合产生,下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市棋协敦请热心支持棋类运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之名誉主席或顾问;敦请对棋类运动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同志和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棋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市棋协主席、副主调节、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市棋协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委员以上人选,交全体委员会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市棋协的经费来源:

  (一)市体总核拨;

  (二)社会团体、有关企业、个人赞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条市棋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棋协活动经费的开支由市棋协主席(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棋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棋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总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x年12月12日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xx市体总审查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xx市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文化艺术类社团,是由xx市国标舞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丰富会员文化生活,提高会员人文艺术素养,渲染会员群众艺术氛围和推动全民健身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以舞蹈爱好者为成员,接受xx市文体局和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组织舞蹈爱好者聚会,交流学习舞蹈心得,欣赏舞蹈作品以及相关资料;

  (二)联系、组织各类国标舞学习和介绍活动,普及国标舞知识,提高同学国标舞表演和鉴赏水平;

  (三)筹划、组织、举办各类舞会、联谊会、讲座,为会员们提供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为他们创造机会提升艺术水平,扩大协会在国标舞界和社会的影响;

  (四)通过协会资料库提供会员影音资料交流(可提供会员代购影音资料服务及舞蹈用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舞蹈爱好者;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对国标舞有一定兴趣,渴望通过加入本协会达到了解、掌握国标舞技巧,提高国标舞鉴赏水平,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的同时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综合素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及权利、义务:在社团纳新时填写报名表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成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普通会员每年交100元会费,会员将免费参加本协会联系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会;

  (四)每次组织活动均为自费AA制,安全责任自负,其安全责任与协会或组织者无关。凡自愿报名参加或缴纳会费的会员,均视为同意此安全协定;

  (五) 常委除享有以上权利外,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某些限额活动的优先权,拥有本协会的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尽力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常委会员需承担一定的协会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详细个人资料;

  (六)会员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协会制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取得协会允许。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安全问题不由协会指导老师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舞蹈协会社团工作;

  未受过国家的处分;

  对本协会目标有明确认识,热爱舞蹈,具有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二年,最多可连任二届。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加强和兄弟协会及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对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发起协会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处理协会日常文件事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负责人职权:

  秘书处(办公室):为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艺术水准出谋划策;管理协会收支及费用凭证;会务工作;资料保管工作,组织策划协会活动及协会间的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将所有会员通知到位;

  宣传、推广部:宣传推广本协会,并加强与兄弟协会的学习与交流,负责协会对内对外活动的海报、横幅、网络宣传,负责会员的交舞活动及会员之间对舞蹈的交流;

  监察部:对协会的财务工作和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工作;

  集体舞部:负责组织协会的集体舞排练和演出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团联合会;

  (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明细帐目由具有财务知识的专人管理,每三个月向会员进行一次帐目公开,公开形式为书面报告、会议或者网络公开等。任何人提出疑问,协会有义务进行解答与改善,以保证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监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

  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志愿者协会是由团委批准成立,医疗服务部带头以医院青年职工为主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积极配合医院开展的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六条: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开展工作。

  第九条:培养青年志愿者,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技能。

  第十条: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凡热心公益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的青年职工,在校医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个体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查通过,并进行登记注册,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向本协会推荐成员。

  5、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会员也可单独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会员,协会应根据其从事志愿工作的时间、表现和成就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人两名,主任由团委提名,负责人由主任推荐。

  第十八条:本协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协会日常工作,主任视情况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主任不在时,经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职权。

  第十九条:协会负责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各志愿小组工作,落实志愿活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各活动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医院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医院团委。

协会章程 篇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26

  第一章:总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x大学戏曲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大戏曲爱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 代表广大戏曲爱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综合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思想基础:本协会在x大学共青团委员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各项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四条 目的:给对各种戏曲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同时也尽我们的力量让更多同学了解中国这一传统文化,推动各种戏曲在校园的传播和普及。

  第五条 协会宗旨::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让更多同学了解戏曲,培养同学戏曲方面的特长,提高广大同学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艺术宗旨:尊从艺术发展规律,为会员打造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的舞台,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艺术品质,为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传播传承添砖加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部分:权利机构

  第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理其职能。

  一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拥有决定本协会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届除外),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委员干部,审议决定本协会年定计划。

  二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遇到事关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活动可另外临时集会讨论决定。

  第二部分:领导机构

  第一条 会长(包括副会长)

  一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协会一切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协会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 会长的职能:总领协会各项事务,监督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统一各个会员的意见和本会的基本活动,并向下级部门分配任务。

  三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的内部各项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各项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必要情况下可代理会长处理某些重要或紧急的事务。

  第三部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一 秘书处:主要负责各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各种文书工作,档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负责会议记录和本协会会员的联系。

  二 组织策划部:平时注意收集会员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为本协会的智囊团通过与其他各个部门协调和沟通,及时策划和组织一系列以本协会为宗旨和目的为原则和垓心的活动,保证协会的各项活动能有声有色地正常开展。

  三 公关外联部:负责本协会和其它社团的交流,以及与商家赞助事务,为本协会与相关媒体架设沟通的脊梁,负责接待,联络和邀请戏曲演员为协会成员作戏曲知识讲座和表演指导。另外设专人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四 宣传部:负责本协会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通过海报和横幅或板报的形式,及时对外发出本协会的传单,公告,通知以及相关活动的报道。并负责本协会与赞助商协议的广告策划与设计。

  五 团支部:作为本协会的检察和后勤部门,负责各项会议的监督,协会电影的播放,及时了解会员的思想动向,监督各个部门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拼博进取,民主高校的社团。

  六 网络信息部:负责本协会的网页,博客,Q群设计,管理与维护,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搜索相关信息,为协会提供决策依托。

  七 在协会内部专设一人担当新闻记者,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报道和与社管部的联系。

  八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由会员大会选举的各部正,副部长组成,视情况增设若干名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召开扩大会议具体职能如下:

  一、主要负责全体会员大会在闭幕期间对协会管理和相关决策。

  二、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开一次例会。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须经过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反复研究,经过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员通过放可批准实施。

  四、每次会议重要发言,有效议案和讨论结果应记录存档,作为材料供日后参考研究。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思想,有主见,有激情,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戏曲爱好者均可加入本协会。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个项活动,有权对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有享受本协会培训,帮助和奖励的权利。

  四.会员有交纳会费和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五.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认真实施和完成上级经过正确决策交给的工作或任务。

  六.会员应保持与协会的紧密联系,加强和其它协会的交流和沟通。

  七.会员应发扬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为本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出谋献策。

  八.会员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求同存异。

  第四章:活动内容

  第一条、定期请专业老师到校进行有关戏曲知识的讲座。

  第二条、根据发展需要和会员的爱好,按实际情况选定节目给会员排练,并邀请专业人士或票友老师到校进行指导。

  第三条、定期在校内播发经典戏曲影片,并组织会员观看。

  第四条、加强对外的联系和交流,共创高校戏曲活动的美好天地。

  第五条、尽量为会员争取上台演出的机会。

  第六条、不定期举办全校性戏曲知识竞赛,促进同学们对戏曲的了解。

  第七条 与校内各社团友好组织活动或参加兄弟社团的活动。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奖罚制度

  一、奖励:为挖掘会员的潜能,充分发挥协会成员的作用跳动成员的积极能动性,每年四月份举行一次年度推优评选活动。对给本协会改革发展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集体评选,给以优秀成员奖励和表彰。

  (一).能给本协会各项活动提供足够资金支持者,年度评选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凡给本协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积极提出有效议案,能提高本协会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和表彰。

  二、惩罚:为了维护本协会的良好形象,防止对本协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妨害本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特订以下惩罚制度:

  (一).凡借本协会名义进行个人私营和违法行为者,对本协会的名誉,利益造成重大伤害者,后果自负并经常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或开除。

  (二).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导致本协会开展的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或不能开展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撤职,开除。

  (三).因经费问题对本协会名声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给以警告或开除。

  第二条、财务制度: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校团委和社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 本协会活动的经费主要通过合法手段自主筹备,经费的来源依托与会员费,商家赞助和争取得到社会的捐助。

  二. 所有会费统一由校团委和社团管理部代为保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度,各部搞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有会长最终审批,交由秘书处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拨付使用。秘书处必须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三.本协会所有经费开支均应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得乱花乱用,经费使用须凭发票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并又经手人负责。

  四.任何人为本协会拉得赞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归本协会集中使用。

  第三条.人事制度:

  一.部长任命:通过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会员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则选举产生,然后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又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备案。

  二.理事任命: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理事招聘大会,通过民主竞争的方式公正选拔,又常委会讨论研究,并征求各个部门部长意见后决定任命,由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部长理事免除:因自动提出辞职,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常务委员研究讨论,并征求所在部门部长的意见决定免除,由会长正式批准并经社管部门同意后免除并登记备案。

  四.人事管理细节归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人事档案和会员证,管理主要由团支部管理。

  五.本协会内部实行“三通原则”:委员和理事之间,理事和会员之间,各部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和沟通,以保持协会的上下同心和紧密团结,为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自协会被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

  (一).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意,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改动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最高原则,以符合本协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有利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本指针。

  (三).本协会内任何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灵活地处理好本协会内部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

  (四).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章程,可集体研究制定各部门章程,经委员会同意通过并经社团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x大学戏曲协会常委会。

协会章程 篇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市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xx市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xx省xx市xx区竹子林益华大厦x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

  (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会员3000元/年,上下链会员10000元/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

  (3) 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的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三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

  (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

  (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列席理事会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

  (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七届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