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精选30篇)
学生放假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二、严禁下列行为,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学校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
四、消防疏散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五、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
六、学生宿舍楼配备疏散楼梯等逃生自救工具,并由专人管理。
七、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备,器材是用于预防和扑灭火灾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准在消防设备,器材旁及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不准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非消防用途。
二、因公施工,作业需动用或移动消防设备,器材的部门,需书面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或移动,并在施工,作业完成后将设备,器材恢复原位。
三、保卫科要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发现遗失,损坏或失灵的设备,器材,要立即报告,争取补救措施,并追查原因及做好记录。
四、当值人员和当值消防主管要每日,周对消防设备,器材进行例行检查,每周要对烟感,温感等报警装置进行测试,并向保卫处消防科报告测试结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五、保卫科每月要对学校所有的应急照明系统进行一次详细的维护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六、保卫科主管每月须对学校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的检查,并将灭火筒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一、火灾隐患整改的范围
(一)违章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疏散门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整改办法
(一)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院报告。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保卫处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灶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
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礼堂,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营业厅,餐厅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
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三、仓库,车库,液化气站等使用明火作业的场所应当远离;
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
上述场所与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应当远离,不准近距离作业。
生活区,库房,维修场所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六、学生宿舍楼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酒精炉等工具,一经发现即没收,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八、校内严禁下列用火行为:
1、不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明火。
2、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
3、燃放烟花爆竹。
4、携带火种,火源进入重点防火部门,或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5、动用明火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九条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和掌握物资的性能,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性质,危险程度,保管和灭火方法。
三、库房内物品要分堆贮存,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不应小于库房门的宽度。
库存物品的垛距,墙距,柱距,灯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每幢库房应规定贮存限额。
四、库内物品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类存放。
化学危险品与非危险物品要分开存放。
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耍分开存放。
五、能自然的化学物品和闪点在28℃以下的易燃液体应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发现温度升高可能引起燃烧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六、发现化学物品的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安全处理。
七、在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动作。
装卸易燃,易爆,氧化剂,强酸等化学药品必须轻拿,轻放,避免震动,撞击产生火花。
八、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的宣传标志。
库房内不得设办公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九、库房内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并定期检查。
不准拉临时线,不准使用高功率灯泡,不准使用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
移动式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应采用软质胶皮线,须架空固定。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十、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库房内及其周围的包装纸箱,稻草,碎纸头,木板条和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
油棉沙,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在工作结束后,要放到库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一、学习和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经常检查和保养好消防器材,懂得各类灭火器材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学校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
(二)图书室
(三)档案室
(四)大排练厅
(五)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