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1篇)
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⑵设备转让或出租;
⑶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⑷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⑸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七、特种设备运行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一)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设备运行管理,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相关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2、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每年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不应带病运行。设备压力表、水位表、液位计等显示仪表应该用红颜色标示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区;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时工作压力波动较大的,应用绿颜色标示出压力的正常波动范围,用红颜色标示出最高工作压力限。
4、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设备安全运行的环境条件,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5、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须知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压力管道应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应形成报告。检查记录或报告应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3、工业管道的在线检验、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或巡线维护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进行。
(三)电梯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应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维保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四)大型游乐设施
1、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在设备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行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4、对超过整机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允许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5、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场地提供单位应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五)锅炉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六)气瓶
1、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涂敷工作;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2、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3、充装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所用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鼓励采用条形码、电子标签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4、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罐及压力管道的法兰垫片应是符合要求的金属缠绕垫片,严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路系统应配备紧急切断装置,现场检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紧急切断装置。
5、氢、氧气瓶色标应完好,严格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
6、车用气瓶充装站应执行DB13/T 1831的规定,不应对无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进行充装。
7、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应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有可靠水源。
8、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配备抽真空或置换和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
(七)异情处置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或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推广视频监控,充分运用电子监管手段,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八)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应配备齐全且灵敏、可靠,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各种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校验和检修,并记录。
八、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
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按
照要求尽快进行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及时向检验机构反馈整改情况,索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