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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9篇)

2024-04-03 09:25:57文秘写作打印
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9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

  (三)相关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规定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公司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中预先设置,违反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的投资指令不能被系统所接受。

  第八章投资授权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投资授权方案。

  第六十九条投资授权方案必须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收回授权的情况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投资授权的具体规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据每只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九章投资风险控制

  第七十一条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

  第七十二条公司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责成落实。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审议批准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监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及融资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统风险。

  第七十四条利用投资和研究以及风险控制的技术平台的辅助工具,在日常投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七十五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独立评估和监测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资管理过程的主要工作是与投资总监共同确定投资风险的测量体系、测量标准和可承受风险;

  对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

  定期对公司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绩效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报告给分管领导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七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对基金风险水平进行评价、投资授权方案等措施,加强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七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每天于收市后对违反内部投资限制预警线的基金发出提醒通知,并同时通知投资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七十九条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定期的监察稽核。

  第八十条通过证券分析系统及其他软件的应用,设置与业务同步的电脑风险监测系统,如设置个股预警线,通过自动对账系统扫描所有证券投资,对持仓超风险权限额和接近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提醒、超比例投资无法委托的设定、计算机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并设置密码等。

  第八十一条对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往来金融机构(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手、托管机构)制定严格的选择和评级标准,择优选用相关往来金融机构,并根据上述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评级,择优汰劣。

  第八十二条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十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完备的基金流动性监测、分析和评价系统,以对各基金的流动性实行实时管理。

  第八十三条控制基金流动性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构成投资组合的主体,即个股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这是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主要考察个股的变现速度(换手率、变现压力等)和变现损失(买卖价差、冲击成本等);

  其次是整个投资组合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一是现金和国债持有比例,二是满足基本流动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动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调配,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体回报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投资管理制度 篇2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享受减免税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认定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制度。

  6、经认定后,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7、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从投产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9、从运营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0、经认定,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购置土地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制度。

  12、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业,绿园经济开发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享受1-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3、并经开发区认定的,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从注册纳税之日起,视项目具体情况,按不超过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4、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制度。

  15、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享受制度的企业。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 篇3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二、管理原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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