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案例(精选31篇)
一审判决概括: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
一、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违约。
证人证实早在20xx年7、8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xx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20xx年1月23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第三条:“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第四条:“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招商期内停止营业……”。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铺面。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万元装修费。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合同签订于20xx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20xx年12月22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元,违约金为2940元。
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谈判案例 篇11
受两位朋友之约前往电脑城,陪同砍价的项目是某品牌笔记本电脑1台。
在还没有出发之前,我们了解到另一个朋友买了相同的一款电脑价格是8300元。同时,我查询了有关资料,该款电脑的市场价格有很多,其中最低的一家价格是7200元。此外,我还问想买电脑的朋友S,今天是否定下来一定要购买到笔记本电脑。朋友S说:下定决心了。
我们到了电脑城,一起去的两个朋友只是随便逛逛而已。其中逛了两家很大的电脑店铺,朋友S,对电脑不大懂,只是左看看,右看看。他不知道买什么样的机子比较好。然后我建议他说,电脑款式你来选,电脑配置我们来跟你说明,最后决定权在你手里。看了很多款电脑以及询问了很多关心的问题后,我们把目标锁定在朋友S比较看好的两款笔记本电脑上。
进入砍价部分,我开始正式跟卖电脑的业务员说:很感谢你今天花了很多时间给我们作有关笔记本电脑方面的说明。现在我们看中这两款电脑,你能否给我们再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听他讲完介绍,朋友S又问了他关心的一些问题。最后,朋友S说那就决定选这个机子了。然后,我跟业务员谈。我说:今天我陪朋友过来买电脑,是因为他们很信任我,认为我在电脑方面懂得还是比较多的。今天,我们决定把电脑买好,只要价格比较优惠的话。朋友看中了这款电脑,你看能以多大的幅度给我们优惠?他回答说:嗯!你们既然选好了这款机子,我这边报个实价给你,给你们7900元,优惠400元。我接着问他:很感谢你,你不仅服务态度好,一直为我们挑选笔记本忙前忙后。同时也感谢你给我们优惠了400元。不过我觉得还是很贵。据我了解到的情况,有其他商家比你们价格要低的多。你看看,你这边是否还能再优惠?他反问我说:那你说吧,你想多少钱买下来?出个价。我回答他:我出的价怕你一下子接受不了,这样吧,我们想知道你还能给我们一个什么样的优惠价?他说:这个价格已经是很低了,那家给你们那么便宜的话,你们为什么不到他们那家商家去看看?我回答他:我们看中了你们的服务和公司的规模,要是价格能跟他们差不多的话,我们就不用跑他们那边去了,毕竟花时间和精力。他说:那你说说吧,他们给你们是多少价格?我回答他说:是跟你们有一定的差距,他们给我们的价格是6800元。我一报价格,这位业务员就一副很吃惊的样子答:不可能的,我们这里没卖过这个价格的。然后,我接着说:这样吧,我们看你今天为我们服务的这么好,也挺辛苦的,我知道这么低的价格对你来说,是很难作出决定的,你看这样,你请示一下你们经理看看?听了我说的话,他就找他们经理去了。
他们经理过来,问电脑现在是怎么回事了。我回答他说:电脑很好,你们的服务态度也很好,能为我们忙前忙后的,所以我们决定今天一定要把电脑买回去,不然感觉不好意思呀!不过,现在就剩下价格没谈妥了。他说:你们想要什么价?我回答他说:刚才我跟你们业务人员已经说过了,我们是了解到有一家商家可以卖到6800元的,机子型号、配置都是一模一样的。他一听,回答我说:这样,我看一下我们仓库进库单,我核实一下进货成本。5分钟过后,他们俩回来了,经理说:这样吧,给你们7100元。我迟疑了一下,说:这样吧,我们也商量一下,等会给你们答复。我跟朋友S说:我再尽力一次,看能不能谈到7000成交,要是实在不行,这个价格也可以考虑的。朋友S告诉我说:这个价格他还是比较满意了。然后,我们回来说:这样吧!经理,你看,我们把零头去掉,7000元整,可以的话,我们马上付钱。他回答说:不行,我给的价已经到位了,不然,真的没办法。最后,我说:看在你们的业务人员这么专业,态度这么认真,那我们决定就按照7100元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