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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制度合集(通用33篇)

2024-07-04 05:34:51文秘写作打印
社团管理制度合集(通用33篇)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阳光体育”全面发展,增加学生之间的友谊,发展学生的篮球技术水平、增强体质、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为确保活动正常有效的`开展,做到计划、组织、辅导、活动内容的落实,特制定如下管理方案:1、本社团的成员....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社团成立申报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指导老师、制定详尽的社团章程,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表;

  (2)学生社团简介;

  (3)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宗旨、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示意图、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指导老师及其他必要事项);

  (4)成员(成立前应有15人以上)的信息表包含姓名、院别、班级、寝室、联系电话;

  (5)指导老师名单及其简介;

  (6)其他必备材料。

  (三)社团联合会通过审核后将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4)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5)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生社团,无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6)其他不适合学生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条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收到社团联合会书面通知的15日内应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征得院团委的同意后,可以设计、使用合适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作为该社团的标识,设计成功的社团的标识应报院团委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何社团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初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社团联合会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备案后宣布解散,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3个月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进行整顿,一学期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程序如下:

  (一)学期结束前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应当含工作台帐);

  (二)学期初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社团上学期的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社团联合会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社团,暂缓注册:

  (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二)整改期内的学生社团;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四)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或指导老师应该按照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

  (二)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建会3个月后会员人数少于20人;

  (四)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

  (五)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解散情况。

  第三章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私自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活动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5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策划,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的.、形式、参与人员、流程、经费预算等),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与学院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应提前2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与活动策划,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应注重社团形象,不得做有损社团与学院形象的事。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后6日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接受学院、社团联合会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院、社团联合会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

  第四章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社团联合会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除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违者严惩。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社团内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应当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月定期向全体会员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社团联合会检查。

  第三十一条活动经费必须按照提交的活动方中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所有开支应当有相应的正规发票、收据,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三十二条各学生社团财物负责人每月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一份社团财务记录单,有精确的日期、准确的收支记录和正规的报销凭证。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是指以学生社团经费购买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生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固定财产为学生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换届,学生社团财物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学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先报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审核,再由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当社团联合会发现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有权追究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团报账流程:

  (一)报账前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活动方案、总结(含活动照片)、新闻稿,经费核算(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实际花销);

  (二)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宣传、组织活动、车票;

  (三)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审批签字后报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社团财物负责人方可报销活动经费。

  第五章社团组织结构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各社团干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具有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即社团正副会长,社团财务负责人不得由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二)受到校纪校规等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者,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会员;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不会员的权利适合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社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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