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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4-09-19 20:39:08文秘写作打印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2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工作,提高我园师生的环保意识,激发幼儿的.创新能力,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掌握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常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更好的落实实施,集团特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后勤队伍负责具体落实持续开展好垃圾分类工作。

  一、设备配备

  园区固定配备垃圾房1个,专门集中放置园内垃圾。

  每个办公室及教室设置双色垃圾桶1个,分别为可回收和其他垃圾;一楼摆放一组可回收垃圾箱;食堂内要设置厨余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房摆放垃圾收集箱,分别为其他、可回收、有害、易腐四种。

  二、定投规范

  生活垃圾由各班保育员做到“日产日清”,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按规定时间投入垃圾收集箱;废旧电池及废墨等有害垃圾按规定时间放置在有害垃圾箱内;厨余垃圾每天由食堂人员及保育员进行回收理。

  三、定投时间

  1.有害垃圾每周五下午15:30——16:00

  2.可回收垃圾每天下午15:30——16:00

  3.易腐和其他垃圾9:30——9:45;11:30——12:00;15:30——16:00

  四、管理人员及职责

  成立幼儿园专项垃圾分类工作小组。

  组长:园长须晶晶主要负责集团垃圾分类工作精神传递和指导。

  副组长:叶佳婷主要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部署安排。

  园区主要管理人:王晓星和叶佳婷主要负责园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督促。

  分类指导员:吴影、傅金丽主要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培训、宣教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园内可回收资料的存放,提醒园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分类监督员:周玫燕、郑小惠、胡杭梅、周莉莉、付田君、吴艳仙主要负责园区具体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日常管理员:须晶晶、王晓星、叶佳婷、郑慧、金贤、卢玉兰、江旭雯,根据安排在园区进行集中垃圾分类点和班级、办公等区域,进行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3

  为了提高我校的垃圾分类处理的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全校师生的环保意识,大力推进我校作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建设工作,专门制定此项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垃圾处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垃圾分类处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般垃圾处理可分为三类:

  1. 可回收垃圾:是指有机物,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各类废纸、废旧钢铁、玻璃、易拉罐、旧塑料纸等;

  2. 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没有利用价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超薄型塑料纸,小于0.02毫米,如食品包装袋,白色盒纸这类物质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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