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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精选30篇)

2024-07-28 18:31:52文秘写作打印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精选30篇)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

  (三)、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清洁和定期清扫的制度。每天1小扫,

  每周1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蟑螂等害虫。室外无杂草、碎砖、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畅,无蚊、蝇孳生地。玩具柜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幼儿被子、床单、枕套等要定期洗换,保持清洁,叠放整齐。固定地点设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扫。婴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脸巾、洗脚巾专用,每日消毒,饭碗、盘、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进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专用,用后消毒。水果洗后削皮或剥皮食用。餐具应用专门的洗涤液洗后在用清水冲洗最后再消毒。发生传染病,检疫期要求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注射器严格消毒达到灭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师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要按作息时间上好每一堂课;幼儿的室外活动必须都有教师陪同并忠于职守;教师的婚丧病产假和事假要求与正式教师一视同仁;各幼儿园应有规范的考勤制度,对教师的请假情况要作好登记。

  六、其它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各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要积极参加县、乡、中心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

  3、中心幼儿园具有指导、督查本乡民办幼儿园的职能,每学期指导、督查民办幼儿园不得少于1次;

  4、民办幼儿园自觉接受中心幼儿园的指导和督查;

  5、不得违背家长意愿强行拉扯幼儿入园;

  6、报送幼儿花名册和填写幼儿表册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填写,不得瞒报、漏报幼儿人数;

  7、未到开学或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或放假,平时未得上级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办幼儿园在进行自主管理的同时要服从中心幼儿园、乡、县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松河彝族乡中心校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

  (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

  (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

  (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

  (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

  (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破旧厂房、居民住宅举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

  均2件以上。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配备必要的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设施;还应配备适量的玩教具,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适合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还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及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取得幼师、幼职及以上学历。

  (三)幼儿园兼职保健教师、炊事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四)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识。

  第十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招生、编班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幼儿园应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

  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幼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

  第六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必须使用统编教材。教师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要十分注重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控责任,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患预案,防止幼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幼儿园的保健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自觉接受县卫生防疫部门卫生防疫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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