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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1篇)

2024-08-14 19:58:58文秘写作打印
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1篇) 为进一步加强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或减少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小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当地实际情....

  6、 不准未搭好脚手架,未放稳梯凳就开始作业。

  7、 不准携带笨重工具和材料登高作业。

  8、 不准钻车或在车辆下乘凉、坐卧、休息。

  9、 班前、班中严禁饮酒,严禁在钢轨上、枕木头、道心坐卧。

  10、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1、当班作业时,严禁穿高、中跟鞋,冬季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

  12、在列车接近作业地点前,本线及邻线作业人员必须下道避车。

    二、电器使用安全

  1、严禁用金属代替保险丝。

  2、严禁非专业人员处理电器故障。

  3、移动各类电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4、严禁带负荷拔电器插销。

  5、严禁在电器设备上搭放其他物品。

  6、手持手动电器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

    三、道路交通安全

  1、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

  4、严禁骑摩托车上下班。

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样板,指导各使用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规范。

  3.2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计划报批和维护与管理。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3人事行政部负责安全警示标志发外加工制作。采购部负非加工件责安全警示标志的采购。

  4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4.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4.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5.1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

  6.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有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其行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生产安全部负责安装,各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7.3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由于不可抗力,损坏请各单位告知安全部,安全部将对其修缮或更换。

  7.4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7.5地表区域划分:以卫生分担区为基础,各自卫生分担区的安全警示标志各自负责。

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条为规范变电站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的运用中的变电站及在这些变电站的生产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运行维护、装卸物资及其他作业的所有人员(以下称作业人员)。变电站运行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进入变电站的作业人员,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作业人员进入变电站工作,必须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许可由变电站运行当值具有“工作许可人”资格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并经当值值班长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作业。

  (1)工作许可手续必须按照《安规》要求执行。

  (2)对变电部以外的单位来变电站工作所填写的工作票,必须实行“双签发”。

  (3)对工作区域在变电站内但不属变电部管辖范围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如各县局在10kv出线构架电缆头以外的设备上工作),其工作票可不需变电部“双签发”,但需实行“双许可”,即其工作须经当值运行负责人许可,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签名;其他不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须征得当值负责人的同意。

  (4)对变电部以外进站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由生技部审核后书面通知变电部,由变电部转发各变电站。工作负责人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必须出示工作证。

  (5)工作许可前、后人员管理:

  ①工作许可手续未办妥前,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指定地点集中待命,不得擅自进入作业现场。

  ②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③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现场向工作班所有人员宣读工作票,并进行安全情况交底后,才开始作业。

  第五条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按《安规》规定,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在邻近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监护。

  第六条工作终结前、后的人员管理。

  (1)工作结束,在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工作现场,由工作负责人清点无误后,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工作终结手续办理后,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作现场和其他生产区域。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外施工单位指分公司以外的单位。除按以上第三至第六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开工前,外施工单位须凭工程主管单位出具的安全考核证明(该证明须复印一份报生技部),到变电部办理“进站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证”者,一律不准进站工作。

  (2)作业人员持“进站施工许可证”,并佩带胸前,方可进入变电站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必须实现严格的工作监护。

  (4)如果施工超出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必须由施工单位重新拟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实施完善,方可施工。

  (5)工程施工结束后,外来施工单位应把作业人员“进站施工许可证”收回,统一交变电部注销。

  第八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变电站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与带电设备区域须设置网状安全围栏。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4)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应齐全、符合要求,安全措施必须正确完善,动火工作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到位。

  (5)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可用,灭火器材使用后要进行登记,并通知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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