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幼儿园管理制度(精选30篇)
六、值班老师要根据季节特点照顾好幼儿午休,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休眠习惯,教会幼儿正确的'穿脱衣物的方法及顺序。脱衣服应先脱鞋子,上床后再脱外套;穿衣服应坐在被子里先穿衣服,穿好了再下床穿鞋。有效防止幼儿感冒。及时纠正幼儿休姿,切记让幼儿蒙头休觉,以免发生危险。
七、午休室要勤于打扫,幼儿被褥勤换洗并定期晾晒消毒,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午休值班人员定期检查。
八、值班老师要对本班幼儿午休情况做好记录,注意发现并消除午休室的安全隐患。
大型幼儿园管理制度 篇27
一、园务管理
1、3—5年发展规划及实施措施(办园规划、园舍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保育教育规划)
2、幼儿园制度汇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
3、园务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学期)
4、幼儿园大事记
5、园务日记
6、会议记录(园务会议、全园会家长会议、家长委员会议)
7、全园教职工花名册
8、全园幼儿花名册
9、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
10、学期各班工作人员安排表
11、家长委员会会议记录
12、家长会议记录
13、家长对幼儿园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14、全园个人工作计划、总结
15、园领导听课记录
16、各类量化管理表格
17、园长各类工作资料
18、园舍基建平面图
19、工作人员请假报告
20、历届教研组长、班长登记
21、幼儿园各类上报表格、数据资料
22、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资料
23、全园外出学习、进修登记
24、幼儿园、教师、幼儿获奖证书登记及复印件
25、幼儿园大型活动安排方案
26、幼儿园办园资质
27、年度考核标准及记录
28、幼儿园材料(简介、先进材料等)
29、各类汇报材料
30、上级下发文件(省市区教育部门)
31、全园人员寒暑假轮休记录
32、幼儿园劳动合同
33、幼儿园法律法规
二、教育教学管理
1、全园学前保教工作计划、总结(幼儿园保教、班级月、周及一日活动安排表)
2、教师(保育员)业务培训计划、会议记录、总结
3、业务培训计划、会议记录、试卷、成绩、总结
4、幼儿园教科研计划、会议记录、总结
5、各教研学期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总结
6、班务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总结
7、教师每学期专题总结
8、家长开放日活动方案、总结
9、半日教育活动设计汇编
10、优秀教学活动设计汇编
11、教师各类专项活动资料(幼教知识测试、演讲比赛等)
12、保教质量及教养态度问卷调查表
13、教师听课记录
14、教育教学各种评估标准
15、全园学前教育教学工作汇总表
16、教学方案(备课本)
17、幼儿观察记录
18、教育笔记
19、家长工作资料(计划、总结、家长学校、家园联系册、每月家园专栏内容目录)
20、幼儿体格锻炼计划、测评、总结
21、幼儿园个别幼儿教育记录表
23、幼儿身心发展情况测评记录表
24、幼儿园家访情况登记表
25、教师日常工作量化考核表
26、幼儿园各班交接班记录
27、幼儿花名册
28、一日作息时间表
29、幼儿发展人体档案
三、卫生保健
1、上级文件通知
2、保健室工作计划、总结
3、培训计划、总结(试卷、记录)
4、幼儿常规检查登记
5、卫生保健专题会议记录
6、膳食管理(四季食谱、营养分析、伙委会记录、食物留样记录、进餐巡视记录、食品验收台帐、验收清单、膳食调查)
7、晨午检及全日观察(晨午检及全日观察记录、各班午睡检查记录)
8、各种消毒(84、紫外线等)记录(班级、环境、食堂、部室)
9、量化考核(班级卫生保健工作量化考核表、食堂卫生工作量化考核)
10、疾病管理(儿童四病统计表、幼儿发病情况统计表、疾病登记表、缺点矫治登记、体弱儿专案管理登记、儿童口腔、视力、驱虫登记、各班带药记录)
11、儿童系统管理登记(体格发育评价分析对策、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调查表、身高体重、出勤情况统计资料人数与率、新入托儿童登记、7岁以上儿童花名册、体格锻炼计划总结观察记录、计划免疫登记与接种率)
12、家园联系资料
13、健康体检查体(成人健康证、儿童体检表)不入档案
14、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15、幼儿心理教育、关怀资料
四、后勤管理
1、后勤计划、总结
2、后勤各项表格记载(幼儿园固定资产盘点表、幼儿园固定资产保管统计表、幼儿园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表、幼儿园物品入库--帐、幼儿园维修记载、幼儿园物品出库—帐)
五、安全工作
1、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各项安全工作预案
3、安全检查各项表格
4、全园各类人员安全责任书
5、安全培训计划、记录、考核、总结
6、幼儿安全教育计划、总结
7、安全工作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用药安全、意外事故、小外伤、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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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