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精选28篇)
四、培训要求
指定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出实施计划,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并完善各类培训记录。五、教育培训的时间及形式
1、培训时间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中小学生、宣传驾驶员等重点人群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
2、培训形式
(1)集中培训。邀请交通安全专家或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进行集中授课。
(2)集中进行宣传。利用“安全月”活动和赶集等形式进行集中发放宣传材料。
(3)开展特定情况下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冬季、雨、雪天、汛期、节假日前后等重点时段安全教育培训。
(4)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演练培训。
(5)经常性安全教育。在做好上述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全过程,并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五.培训评价
1.相关人员了解熟悉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出行要求。
2.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过程的原则,通过动态控制,确保居民能参与率。
六、安全教育记录清单:
1、安全教育记录(包括文字、图像记录);
2、有关人员名册(包括证书复印件);
3、安全教育评价记录。
以上条款由道路交通办公室建立台帐,并由街道安委会主任定期检查。
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篇6
一、学校食堂供餐的食品安全问题
1、先明确几个食品安全概念
(1)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2)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
(3)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3)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1)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2)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3)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1)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2)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理食物前;
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4)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备餐间及食品销售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5)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6)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7)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6、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
(1)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2)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3)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4)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5)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7、人员培训要求
(1)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8、库房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
8、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9、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11、采购验收要求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