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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精选26篇)

2024-09-04 03:47:38工作计划范文打印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精选26篇)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篇1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篇2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群众婚育观念

  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氛围,采取刷新国策门、国策碑、制作广告牌、宣传栏、在公路沿线和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居民点墙壁刷写新的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张掖日报》等新闻媒体、镇村婚育学校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一是结合镇村计生专干每月入户访视及育妇环孕检,开展面对面宣传。二是利用逢五赶集、世界人口日等有利时机,适时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以人口学校为阵地,采取集中办班培训的方式,对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社自管小组长及育妇进行集中培训,计划于7、9月集中办班4次,提高计生干部工作能力和重点对象的政策知晓率。四是刷新宣传标语,在公路沿线和人群聚集地刷写新的宣传标语,力争全年刷写新标语200条。

  二、完善基础建设,夯实计生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阵地建设。按照村村建成一个生育文明综合活动室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村级阵地建设,今年计划新建大寨、宣威两个规范化的村工作室。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对作用发挥不好的协会抓好组织整建,对原有的会员进行一次梳理,活跃协会组织,增强协会凝聚力。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调整完善村级计生领导小组及协会组织,加强村级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配好配强社自管小组长,进一步落实职责、报酬,完善宣传、服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计生办内部行风、队伍、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干部素质,严格考核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对微机操作的培训,突出提高信息员的综合素质,坚持“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以实现工作手段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完善WIS系统基础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上报、变更、反馈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以整顿和规范生育、节育秩序为核心,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是狠抓政策外生育,加大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的清理打击力度;二是建立健全符合再生育对象干部承包责任制,继续采取“盯紧看牢包死”责任措施,加强孕情跟踪和服务工作,严把性别比选择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三是狠抓四项手术及时到位。做到有一例做一例,一例不漏;四是加大计生案件查处力度。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引流产、非法接生、非法取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违法案件,实行有奖举报,一查到底。

  四、突出工作重点,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根据《关于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彻底扭转我区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局面的意见》、《张掖地区遏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地暂行办法》等文件,采取“盯紧看牢包死”责任措施,分片承包,定期上门、定点接生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对重点生育对象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严格控制人流引产现象的发生,严厉打击利用B超等现代医学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二是开展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信息交换、信函协查、重点对象待查、通讯联系、服务证明回寄等一系制度,及时建立流动人口动态档案,强化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三是加强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张掖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汇编》,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规办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依法管理。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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