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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精选26篇)

2024-10-04 10:26:28报告范文打印
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精选26篇) 按照分局关于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月"活动的安排部署和我所《作风纪律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深入的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结合自己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个人对照活动要求,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了....

  就本次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本公司查阅了纳入自查范围内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预(销)售文件、房源公开文件、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等,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站上关于土地、商品房销售违法案件的公示信息,并就有关事项向项目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讨论。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公司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共8家,

  二、专项自查情况及自查意见

  本公司按照国发3号文、国发[20xx]10号文及国办发[20xx]17号文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及自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

  1、是否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中,有以下项目用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具体如下:

  中交漫山(A83地块)由中房嘉润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20xx年1月22日,中房嘉润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项目NA-4-2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xx年1月30日。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动工建设,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中房嘉润在其辖区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前述规定所禁止的土地闲置、炒地行为,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该局行政处罚或被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经自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国土主管部门确认,上述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是否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二)关于炒地行为的自查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理解“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炒地”。基于该等理解,公司自查了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自查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查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情形,不存在因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前述自查,公司认为,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应承诺: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告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况外,如果项目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中房地产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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