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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查报告(精选33篇)

2024-04-11 02:10:57报告范文打印
税收自查报告(精选33篇) 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财非税?20xx?号)要求,对我局20xx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院的管理更加规范。

税收自查报告 篇4

  为帮助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特制订了本指南,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本指南针对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税种的自查要点;本指南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电子表格不足以填写的,可另用附件说明。

  一、自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自查范围

  1、范围: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纳税情况,若有涉及到以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向前追溯。

  2、税种范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及基金,其中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点。

  3、发票范围: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大额发票的真伪。

  4、自查期限:至20xx年6月20日结束

  5、资料报送:自查表及相关资料于自查期结束前报送至启东稽查局综合股,联系电话:。

  三、自查内容

  Ⅰ、营业税

  (一)收入方面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是否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1)是否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是否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8.非主营业务和其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否计税,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9.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0.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二)其他方面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2)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三)、涉及股权转让企业的营业税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检查“长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对于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企业金融商品买卖统计表核对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检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已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品种统一归为“金融商品”,检查是否将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进行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检查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5)投资收益。检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检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的派息金额。

  (7)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明细科目,检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8)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检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Ⅱ、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内容参考营业税)

  企业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2.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5)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3.营业费用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①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②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2)租赁费摊销方面

  ①租赁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3)计税工资方面

  ①是否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②工资支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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