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通用9篇)
(1)是购机补贴简单易行。
(2)是按人补贴定位困难。
(3)是按物补贴核准较难。
二、国家惠农政策在基层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头多次发放,造成部门发放成本和效率低下。
(2)经济利益驱使,使得个别优惠政策形同虚设。
三、对农民补贴的期待颇多
(1)建立惠农长效机制。
(2)简化各项补贴名目。国家各项惠农补贴的种类、内部管理职能的分工上有必要来一次重新整合,以达到便民、便管之效。
(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实施为:
一要规划先行,分类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龙头作用,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研究制定出本地区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利、道路、通信、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等)的总体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加以推进,确保各项建设规划落到实处。特别要将库区移民村镇受影响的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重建任务纳入其中,解决移民的用水、出行等问题。
二要整合资金,增加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以国家投入为主。首先,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在支农项目的.审批上,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对农村乡村公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政策、项目倾斜。对农业项目兴建、扩建、维护要有针对性、有重点、有计划地审批项目。在资金安排上,要向粮食主产区、向贫困山区倾斜,切实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山区粮食主产区,国家应将机耕道建设纳入建设范围。其次,完善各级地方配套。按照“三个高于”和“四个主要用于”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省、市财政持续稳定加大对水利设施、乡村公路、电力沼气等建设的投入力度。建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积极筹措社会资金。各级政府应制定出台在水利、公路、沼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个人、集体、企业等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动员引导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通过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彩票、发行农村公益建设债券等渠道,匹配农田水利、电网改造、公路建设等分类专项资金。第四,不断整合支农资金。可以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村级集体资金、筹资筹劳等多方资金,捆绑集中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捆绑资金保重点”。同时,分别重轻、急缓安排建设项目,统一、公开、如实公布(示)建设项目、资金和实施地点。实行项目资金全程监控,按项目建设进度补助资金、物资,提高使用效益。
三要创新机制,探索新路。首先,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市场化管理。对已建成的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进行卖断,所变卖的资金,由村委会集中起来就地专门用于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滚动发展。解决农村基础设施有人建无人管、坏了无人修的问题,变卖后的农村基础设施,由产权人使用、管护、补偿、受益。对容易管护和维修的农业基础设施实施有偿承包,由承包人定期对管护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村委会按照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的规定,定期支付其劳动报酬。其次,要创新项目申报建设机制,保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实行项目申建制,先由村组通过“一事一议”经群众同意后,向乡镇上报申请,再由乡镇向县上申请安排项目,这样可以克服过去项目安排“上冷下热”的现象。再次,要创新奖励机制,改进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方式,多干多支持,少干少支持,实行项目资金以奖代补,及时足额到位。
(4)完善社会保障
一要不断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二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不断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办法,优先将被征地(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农村村(居)委会干部、农村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户、乡镇企业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通过整合优化各种支农惠农补贴资金,逐步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理性消费、积极参保,让更多的农民享有社会保障。
三要不断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国家应统筹考虑城乡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同时建立适应价格上涨的动态补贴制度,在保障农村低保标准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农村低保弹性浮动机制。要合理核定低保对象。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过程中,建议采用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且以评为主、以算为辅。在各村建立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公示公开三个必备环节,真正把政府的救助用到最需要得到帮助的农民身上。要适时扩大低保范围。
通过各种惠农政策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国家在三农身上所下的力度,但我个人认为国家应该进一步的加大惠农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小康社会来的更快,更好!
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6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6月29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小分队一行10人在老师的带领下,结合“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铺镇三官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