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的调研报告汇编(通用3篇)
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监督。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政府采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评标结果后续审查机制。不仅要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还要把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视野。三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找准监督着力点。财政部门主要着眼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审计部门重在采购资金的使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从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工作纪律条规的角度开展监督。
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在宏观层面,建议加快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研究修改,尽快出台对《政府采购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在微观层面,要针对政府采购运作中的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设计制度规定。一是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制度。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专家在被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中,如发现或知道与采购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建立刚性化问责机制。坚持用权必问责,问责必到人,切实强化政府采购各参与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一是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以及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参与政府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根据其在政府采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确问责方式。政府采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同时还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其问责方式也是多样的,既要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以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经济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