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调研报告范文5000字(精选32篇)
4.经营管理品牌化。目前,浙江视听新媒体的发展由起步初级阶段逐渐向条块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按照新媒体的媒介载体和安装场所的不同,具有雄厚资金来源的上海分众、浙江广源、上海新主流等公司,分别占据了楼宇卖场、列车、公交站台等份额,相互间不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按照现代化企业运作模式,注重根据市场状况调查分析,设立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并对实现目标的使命、经营范围、远景目标、发展方向、经营方式等坐标发展轨迹进行的总体性、指导性谋划,注重积累和打造特色品牌,已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而一些资金有限的本土小企业,则瞄准细化的广告受众,力争在更细分的广告市场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例如杭州萧山的樽传媒,则立足于酒类产品的视听广告宣传,其接收终端多安装在酒店餐饮等场所。
5.新旧媒体交融化。新媒体市场的发展及时弥补了传媒领域的市场空缺。就目前来讲,它确实是对传统媒体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特别是对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产业的影响很大。但是这些冲击只是表象,或者说是暂时的。视听新媒体同样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内容贫乏、专业监管等技术问题,不得不与传统媒体展开多角度的合作。传统媒体无法抗拒新媒体的浸透和改造,视听新媒体也要借助传统媒体在受众群体和内容提供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来进行优势互补。所以,浙江新旧视听媒体的发展,呈现给的大家的不是此起彼伏的发展现状,而是一派互为交融、共同繁荣的景象。但总体上看,传统媒体的传统优势地位并没有转变为视听新媒体市场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二、新媒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严重滞后,技术标准缺乏
我国现有的管理法规、制度不完善,多数视听新媒体业务处于管理依据弱或无管理依据状态。1999年国家广电总局就出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由于规章的法律层次低,部门冲突严重,难以有效实施管理。1997年8月实施的《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距今已经将近20xx年,虽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基于当时的全省视听新媒体发展空白的背景下,对视听新媒体的管理规范基本没有涉及。该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的管理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然而整部法律却对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的设立条件、管理项目、违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操作。
视听新媒体技术标准缺乏,特别是行业标准滞后,信息化水平低,这是当前引导浙江视听新媒体发展的问题。全国性定义和技术标准都一时难以出台规定的背景下,浙江视听新媒体发展显得比较尴尬。以手机电视为例,由于手机电视技术出台标准较晚,监管滞后,目前一些参与手机电视业务的公司持观望态度,导致手机电视在上海推广开展举步维艰,而浙江的手机电视业务基本空白。因为法律法规空白、监督管理薄弱等因素,再加上多种性质的社会资金大量投入,视听新媒体的趋利性色彩较浓,已暴露出不少社会问题。
(二)监管主体多头,准入条件模糊
中国对电信和广电业务的行业管理职能由信息产业和广电部门分别行使。信息产业部门同时监管电信网和互联网,而广电部门监管广播电视业,重点监管社会、文化职能。由于中国的社会体制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实际上发改委、中宣部等综合性部委和党管宣传、意识形态的机构也从不同角度参与电信产业、互联网产业和广播电视业的监管。网络广播电视已经成为当前新媒体市场最热门、发展势头最猛的项目之一,但在调研时却发现难以找到一个对口的主管部门了解全面的情况,也无法从相关部门处获取最精确的基本数字。因为我国对互联网是按信息形态和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监管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一个网站涉及到十多个部门都有责任。目前至少有宣传部、新闻办、信息产业、新闻出版、广电、文化、卫生、教育、工商、公安、安全、中科院、保密、密码委等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站设立的审批、经营项目的审批及内容监管。
与传统媒体相比,由于视听新媒体传播的全球化、全方位、多视角、多元化、信息来源的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视听新媒体的信息监管工作难度很大,视听新媒体运营环节中没有设臵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就浙江而言,在视听新媒体的准入条件规定方面,楼宇电视、卖场电视、船载电视、餐饮医疗娱乐健身等休闲场所电视、室内户外大电子显示屏等种类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业务开办还处于自由状态。政府部门对节目来源、节目内容、节目传输、节目接收等环节也没有无法纳入管理。
(三)监管难度增大,监管效果较差
在新媒体爆发式发展下,视听节目制作和媒体运营机构数量在不断增加,各种视听新媒体不断出现,用传统的广电监管模式对这些主体进行监管几乎是不可能的。以互联网为例,互联网上的节目内容可能来自于地球的任何一个地方,国内的法规难以有效监管境外机构。如何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内容进行监管,如何防止广电的社会政治监管部分失效特别是内容监管的失效,应该引起重视。
随着浙江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广电系统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执法一线的力量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其违法传播视听节目的源头多数不在本地,而各地的认识不同,执法依据不足,导致效果不好。以杭州视博公交电视播放的《TT虫》为例,因为充斥暴力血腥,引起很大争议。公交电视虽然在公交车上播出,但公交公司对电视内容并无管理依据。而像公交电视这类新的媒体,还没有被纳入到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系统中来,节目事先的审批监管和事后的处罚措施很难跟上,实际上处于无管理依据状态。
三、新媒体市场监管对策和立法建议
(一)加快区域立法,注重立法质量阅读:1010次大小:13KB(共13页)
我国虽然十分重视视听新媒体的立法,但受到各方利益牵制,立法层级地,
执行效果差。如针对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规章已两度进行修改。但仍不能适应视听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导致现有法律已经相当滞后,难以应对市场发展的要求。《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是广电总局正在起草的一部法律。该法界定为“将广播影视节目及其相关音频、视频、数据等信号通过无线、卫星、有线等方式播出、发射、传送、接入到终端的行为”。该法的具体规定引发了两个争议:一是广播影视传输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属于电信活动?二是在传输业务许可上,是否应当由广电部门负责?很显然,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很难将视听新媒体市场的监管归口于一个部门。
在全国性法律难以出台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区域性立法尝试显得很有意义。
作为地方政府出台规定,首先要考虑到政府管制的目标,目标既包含公共目标,诸如普遍服务、网络和信息安全、文化多样性等;也包括私人目标,比如用户的信息自由权、隐私问题。这两个目标之间应该取得平衡。⑥视听新媒体的立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从视听新媒体的产业链分析,立法必须解决两个端点的问题:内容源和传输端。在这两个端点之间,需要解决的是内容来源的版权存在、传输过程的版权维护、商业行为的版权增值、传输终端的版权控制等四个环节的问题。这四者之间有严密的关联,也有明显的区分。
(二)理顺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
由于新媒体市场是一个新的市场,它既有市场性,又有意识形态性。所以对
其内容的监管涉及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等敏感话题,监管方式上就要求讲究技巧,特别是针对视听新媒体,更加要求新的监管方式。不能用简单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广播电视机构的微观运营活动,应当采取事前引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这样做的前提是有法律支持。新媒体市场的政府管制主要目标应当是促进竞争,制定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在竞争充分的市场,消费者的利益会被竞争者充分考虑。在竞争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处理上,应该尽量减少行业监管,只有在竞争无法触及或失灵的情况下,再施以行业监管。
(三)健全监管系统,确保安全播出第9/13页
视听新媒体的传播往往是双向、互动的,受众在接受信息时,可以通过发帖、
跟帖等形式,即时发布观点,放大信息含量,延伸信息内容,导致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和信息传播的控制非常困难,信息的可信程度大为降低。广电部门是宣传部门,确保内容安全和播出安全是广电部门首要考虑的。在加强对常规媒体监管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对新媒体的监管。网络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移动电视等都属视听新媒体,必须坚持由广电部门主管,严格准入、强化监管。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