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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精选3篇)

2024-08-01 02:19:35报告范文打印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精选3篇) 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江华评报字[20xx]第225-L号(第1卷/共1卷)委托方: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评估机构名称:江苏新华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日期:20xx年十月三十一日目 录Ⅰ评估报告摘要 3 Ⅱ评估报告正文 5一、....

  (二)看跌期权产品描述

  看跌期权是一项合同,其赋予合同买方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前按特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期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价格称为“执行价格”;标的物可以是任何一种资产(如证券、货币、大宗商品等)。期权合同达成后,合同买方只有选择执行合同的权利,没有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看跌期权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或之前,如果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至低于期权合同约定的价格,合同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卖出标的物而获利;如果标的物市场价格大于期权合同约定的价格,合同买方可以放弃执行合同的卖出约定。

  例如,投资者购买一份10月31日到期、执行价格为20元/股的A 公司股票看跌期权,合同约定投资者有权在10 月31 日以20 元/ 股的价格向合同卖方出售 1 万股 A 公司股票。10 月 31 日,如果 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15 元/ 股,投资者会选择执行合同卖出约定,按20 元/ 股卖出1 万股A 公司股票,获得5 万元价差收益;如果A 公司股票价格为21 元/ 股,投资者会放弃执行合同卖出约定,此时投资者从期权合同中获利为零。由此,看跌期权为合同买方提供了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时的损失保护,同时不会让合同买方丧失标的物价格上涨时的收益。不考虑投资者购入期权支付的对价,该看跌期权在 10 月 31 日的收益如图 1所示。

  5 5 10 15 20 25 15 10 股票价格(元/股)

  图1 执行价格为20 元/ 股的A 公司股票看跌期权到期日收益图

  按照合同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执行价格、到期日等)在期权合同开始日是否确定,期权可以分为两类:标准期权和奇异期权。以执行价格为例,假设期权合同开始日,期权合同所有其他条款均已确定,期权合同的执行价格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确定:一种是像前面 A 公司股票看跌期权的例子中那样,在合同开始日即固定为某一数值,这种期权就是标准期权;第二种可以使用期权合同开始日至到期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即执行价格在合同开始日之后才能确定,这种期权即为奇异期权。奇异期权合同条款的具体确定方法有多种,就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而言,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取合同生效期间内的最高价,称为回望式看跌期 权;另一种是取合同生效期间内市场价格的平均价,称为亚式看跌期权。由于期权到期收益取决于执行价格与到期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标准看跌期权、回望式看跌期权、亚式看跌期权在到期日的收益差异很大。

  (三)利用看跌期权对流动性缺乏折扣进行评估定价的原理

  考虑某人持有流动性受限的股权,同时,其按照自由市场价格购买以该股权为合同标的、标的股权数量与持股数量相同、合同期限与股权流动性受限期限相同的看跌期权。在股权受限期结束时,如果股权市场价格下跌,则投资者可以通过购入的看跌期权获得损失补偿。该流动性受限股权连同购入的看跌期权形成的组合,等同于投资者持有不存在流动性限制的股权。这就意味着,股权持有人通过购入看跌期权实际上得到了该股票的流动性。因此,投资者购买看跌期权的价值,应该等于缺乏流动性所引致的股权价值折扣额。而看跌期权的价值,可以使用期权模型来估计。

  三、评估股权流动性缺乏折扣的期权模型

  迄今为止,可以用于评估股权的流动性缺乏折扣的期权模型主要有三个,分别是:(1)1993年Chaffee提出的BSP模型,其采用的是标准看跌期权;(2)1995年Long staff提出的LBP模型,其运用的是回望式看跌期权;(3)20xx年Finnerty 提出的AAP 模型,其基础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篇3

  一、问题

  《资产评估法》施行以后,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机构备案管理,不再实行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那么,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有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其效力问题?

  二、典型诉讼案例

  在(20xx)执申字第246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三、效力认定问题

  最高院认为,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实践中应当由哪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效力认定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则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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