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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调研报告范文(精选33篇)

2024-06-09 00:23:33报告范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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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解人员未严格选聘,民行调解难区分

  专业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专兼职首席人民调解员,特别是首席调解员都是有严格的任职条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3)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可有个别专业调解委员不能按上述条件选聘,有滥竽充数现象。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不吃透文件精神,图简单干脆将有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直接选聘为调委会委员或调解员。在调解行业纠纷时,大员上阵,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很难区分,有人民调解扩大化的感觉。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专业调解作用很难发挥

  县市级财政需要保障的经费很多,一下子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确有一定的困难,这样可能造成专业调解空经费运行,特别是专业调解员工资无法保障的情况,他不可能专职下去。20xx年我市市就有11名专职调解员,2名专职调解员辞职不干了,特别是经费没有保障,市卫生部门又不愿拿钱,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挂了个牌,一直没有很好开展工作。

  三、工作对策

  专业人民调解是应对现阶段矛盾纠纷行业性、复杂性、难调解的特点所建立的,它也是处理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与途径,为使专业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专业调解的独特优势与特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一)选准一个,建设一个

  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循序渐进,选准一个,建设一个,反对一窝蜂。要针对各个行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的特点,逐个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去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方一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过诉讼长时间去解决问题,他们往往采用停尸闹丧的过激行为去达到理赔的目的。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第三方来解决医患纠纷,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如:劳动争议、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门本身就设有事故处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他们还设有调解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再说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保险部门不一定认可。而交警部门达成协议,保险部门必须执行,这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我们常说的减少行政资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资源,或者可以说增加的是国家财政资源,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也是需要经费保障的。因此我们在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针对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在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准一个、建设一个、莫切搞各个行业都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谨防人民调解扩大化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聘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有四个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条件选聘,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能担任,这一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特别是首席调解员的选聘,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进行。专职调解员的选聘,工作责任与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务。特别专业调解委员主任,选好这个人往往决定专业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选好这个人。人力资源是决定工作作用发挥的根本保证,专业调解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和调解员,选人用人是工作的关键。

  (三)多方努力争取,保障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让一个人义务做一两件是可以的,但让他长年累月去义务做某事这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要采用多种方式保障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二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工作经费之中,并给予偏爱;三是采用社会助资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社会助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我们的方法得当,企业老板和有关单位一定会解囊相助的。

  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面临的问题要比我们想象的多,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它、发挥它、发现它、创新它、完善它,使这枝“东方之花”永远绽放。

行业调研报告范文 篇22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在交通行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各级交通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但是由于交通工作的特殊性,在推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交通部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工作滞后面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航运市场与国际经济的大环境密切相连,海事机构的重要执法依据之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明显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而其修正案却迟迟难以出台。另外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需要大量船员,而我国船员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占有率一直徘徊在5左右,与菲律宾占有率近40相差甚远。国际船员市场占有率一直较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我国缺少配套的《船员法》,船员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期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空白造成某些领域的管理无法可依,这给当前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暂时控制,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综合执法沟通不畅,造成执法不严

  根据《港口法》、《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许多行政行为涉及到不同的主管部门,但是在实际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制度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造成各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政,出现只扫自家门面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局面,不利于全社会依法行政的推进。

  3、执法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严

  海事部门肩负着“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双重使命,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执法手段的落后,出现许多差强人意的局面。如在侦破调查船舶污染海洋案件时,面临着执法手段和技术落后的局面。在船舶污染案件中,证据容易遗失,案发现场容易破坏,同时证据(油样)的鉴定需要较高的技术,证据的保存要求按照严格的程序,污染源的漂移需要严格和科学的监控,污染源的清除要求专门的设备和技术。目前在我国虽然溢油体系在不断的得到完善,但全国只有少数港口能够对污染案件及时侦破,大多数港口污染案件的查出率很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4、执法者服务意识差导致不作为。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家都好管”,但碰到“棘手”的问题时,却大家都不管。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该部门却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或者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相对人,造成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充分暴露了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差的问题,一个人服务意识差往往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

  5、执法力量薄弱导致不作为。有些工作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往往受到执法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力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执法不作为。如船舶载运危险品的检查,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靠举报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影响到执法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6、执法程序繁琐、难度大导致不作为。有些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必须完成多个执法行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执法难度加大,从而产生不作为。如对查处和取缔三无船舶难度较大,涉及到海事、港航、水运公安等部门,程序繁琐,易使各部门工作脱节,降低执法时效,甚至于导致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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