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调研报告范文(精选26篇)
按照省、襄阳市、枣阳市的文件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可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总认为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不主动工作又不配合工作,好像专业调解解决的纠纷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宁愿当事人停尸闹丧堵大门,也不愿花钱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拿领导的讲话与省市文件抗争来摆脱自己的责任。到年底应付上级检查,突击挂制度、上牌子,实际工作一直没有开展。
(二)调解人员未严格选聘,民行调解难区分
专业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专兼职首席人民调解员,特别是首席调解员都是有严格的任职条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3)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可有个别专业调解委员不能按上述条件选聘,有滥竽充数现象。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不吃透文件精神,图简单干脆将有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直接选聘为调委会委员或调解员。在调解行业纠纷时,大员上阵,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很难区分,有人民调解扩大化的感觉。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专业调解作用很难发挥
县市级财政需要保障的经费很多,一下子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确有一定的困难,这样可能造成专业调解空经费运行,特别是专业调解员工资无法保障的情况,他不可能专职下去。20xx年我市市就有11名专职调解员,2名专职调解员辞职不干了,特别是经费没有保障,市卫生部门又不愿拿钱,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挂了个牌,一直没有很好开展工作。
三、工作对策
专业人民调解是应对现阶段矛盾纠纷行业性、复杂性、难调解的特点所建立的,它也是处理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与途径,为使专业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专业调解的独特优势与特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一)选准一个,建设一个
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循序渐进,选准一个,建设一个,反对一窝蜂。要针对各个行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的特点,逐个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去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方一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过诉讼长时间去解决问题,他们往往采用停尸闹丧的过激行为去达到理赔的目的。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第三方来解决医患纠纷,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如:劳动争议、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门本身就设有事故处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他们还设有调解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再说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保险部门不一定认可。而交警部门达成协议,保险部门必须执行,这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我们常说的减少行政资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资源,或者可以说增加的是国家财政资源,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也是需要经费保障的。因此我们在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针对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在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准一个、建设一个、莫切搞各个行业都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谨防人民调解扩大化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聘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有四个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条件选聘,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能担任,这一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特别是首席调解员的选聘,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进行。专职调解员的选聘,工作责任与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务。特别专业调解委员主任,选好这个人往往决定专业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选好这个人。人力资源是决定工作作用发挥的根本保证,专业调解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和调解员,选人用人是工作的关键。
(三)多方努力争取,保障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让一个人义务做一两件是可以的,但让他长年累月去义务做某事这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要采用多种方式保障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二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工作经费之中,并给予偏爱;三是采用社会助资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社会助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我们的方法得当,企业老板和有关单位一定会解囊相助的。
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面临的问题要比我们想象的多,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它、发挥它、发现它、创新它、完善它,使这枝“东方之花”永远绽放。
行业调研报告范文 篇13
一、税源现状及前景
现状:通过对**县建材经营行业的调查,就该行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购销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砂石料经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开采《许可证》,买一块石山进行开采、加工、销售砂料、石料。这类经营户规模较大,销货渠道广,与房地产企业、公路段、预制构建厂、个体水泥砖厂等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
不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不开具发票,购销业务一次完成,货物购销大多实行现金结算,销路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据了解部分大户年销售收入过百万。据不完全统计,全县从事砂石开采的不下200户,销售收入近亿元。二是生产水泥砖、水泥瓦和预制构件的个体户,此类经营户主要是利用砂石开采户生产的砂进行再加工,将产品销售给建筑企业和农民、城镇居民用于建房。全县从事此类生产的不下100户。其年销售收入占砂石总销售的一半,大概在五千万元左右,每个砖厂年利润都在5万元左右。
前景:“十一.五”期间,**县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县内村村通工程正在进行,公路越修越宽阔,里程越来越长,需要大量砂石,其数量无法统计。同时,随着**县行政中心搬迁,以武汉大道为主轴的单位办公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再者房价一路攀升,楼房越盖越多。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内房地产开发火热,各乡、镇的建筑施工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加上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不断提高居民住房条件,**县出现了私房建房热。大兴水利建设和“沼气”等“五改三建”项目工程等都需要大量砂石,建材市场前景看好。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材行业购销情况掌握不准。由于建材行业税源分散,而且纳税人是个体经营、成份复杂,财务核算账证不全,又是现金交易,有的根本就没有建帐,加之建材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使用发票,部分经营者销售给县水泥厂的砂石需要发票的就征税了,而销售给个人的部分还是没有征税,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二)建材行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难题。一是发票控制难。由于个体建材户经营销售的建筑材料一般销售给房地产开发商和私人建房户,而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压低价格等原因,往往不向个体建材户索要发票,滋长了个体建材户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加上**县建材市场求大于供,建材形成了俏货;二是税源监管难。由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个体建材户的实际经营额一般远远高于其实际开票额,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实施“以票控税”的手段,给日常税源监控带来很大难度;三是税收检查难。个体建材户一般没有建立规范的帐簿,实际经营情况只有经营者自己清楚,加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非增值税征管范畴,国税部门在对个体建材行业进行检查时一般很难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和配合,造成了该行业税收流失严重。估计年流失税收在300万元左右。
(三)税收政策的优惠,给砂石料纳税人造成盲区。由于起征点二次提高后,**县的个体纳税户数大幅度减少,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建材经营者又不建账,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就很难界定,认为是未达到起征点户,从而形成税收征管盲区。
(四)日常管理监控不严。v2.0系统的考核与实际不配套,为了保证“六率”,办证了开发票就交税,不办证可以不交税,不要发票的也可以不管,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调查中发现,由于起征点提高,一些个体工商户只需办证不需缴税,对于习惯边征收边管理的税收管理员来说,势必削弱对建材纳税人的监控力度,甚至放弃对其进行税收管理,主观上认为管理难度大,不愿意管。也从另一个侧面淡化了建材经营者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