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调研报告集锦(精选27篇)
目前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主要依据的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但这两部法规多年未作修订,有的法规条款针对性不强,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致使部分区域出现了法律真空,要么缺乏可操作性,要么相互打架,罚则不一致,有的条款甚至与新的法律相抵触,有的只有禁止条款而没有处罚条款,对执法实践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导致城管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常常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处境。鉴于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导致城管执法威信降低,群众理解、配合、支持度下降,甚至偶有执法冲突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突出问题导向,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对城市管理各类顽症痼疾进行集中治理,强化城市管理各项业务工作,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安全便民,城市环境更加干净整洁,市容市貌常变常新。
2.不断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及体制改革工作。以数字化城管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为载体,将城市建成区实行网格管理,完善城乡一体化数字城管体系,建立市区(县)两级指挥平台及部门联动机制。在出台《攀枝花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市级在编在职一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3.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解决执法依据缺位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省对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非常重视。20xx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发[20xx]37号)文件,明确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同时提出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制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20xx年 1月26日,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xx]5号)文件,明确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立法主要应解决的问题:一是上位法未做规定的部分: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方面,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和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消纳场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化粪池、储粪池等区域的责任区和责任人;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违法停车点设置的处罚,闲置用地和待建用地的围挡设置管理;户外广告方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处罚等。二是上位法不够具体细化或不同法律法规间互有交叉的部分: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和管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置和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饲养家畜家禽鸽子的管理;停车场和运输车辆的扬尘管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行政执法措施等。
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解决城管执法“借法执法”,有效减少执法冲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