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制度(通用4篇)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办事、监督的总体要求,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除保密事项,要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随时公开。
2、落实群众评议制度。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监管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监管主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
1、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执法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设立执法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2、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局办公室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要强化考核工作,对随机抽查公开的情况、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工作报告制度 篇3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次年两个月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年底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局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单位的报告程序。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不执行本制度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单位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作报告制度 篇4
一、成立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审批股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三、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四、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七、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股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八、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十、受委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