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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题调研报告(精选30篇)

2024-04-11 01:51:20报告范文打印
关于专题调研报告(精选30篇) 近年来,我镇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妇联会议精神,以及各项工作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和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妇女之家”建设力度,并因地制宜,在各村依托党员活动室建设....

关于专题调研报告 篇5

  根据区委《关于开展20xx年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社认真组织,按照要求扎实开展评议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述前各项准备工作。

  我社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分析一年来的党建工作情况,总结了取得成绩的经验,剖析存在问题的不足之处,认真研究今后党建工作的努力方向,并形成了详实的述职报告按时报送区委组织部。 二、向干部群众述职和接受评议。

  1月8日上午,我社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召开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会上由党委书记、主任胡秀芳围绕上级关于突出从严从实、突出书记履职、突出问题导向三个方面的要求,就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向与会人员进行述职。述职报告主要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大力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抓好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干部日常管理;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狠抓问题整改;加强作风效能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五个方面,就如何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如何着力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是,抓基层党建工作认识不到位;基层调研过于形式化;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上有畏难情绪。明确了今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机制,明确责任;

  二深入调查,提高实效;

  三狠抓作风,强化效能;

  四转变思想,主动作为。

  随后,向与会的党员群众发放了评议表接受群众评议。

  三、根据评议情况研究落实整改。

  评议结束后,我社对评议情况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议活动发放评议表 份,收回 份,其中优秀 份。针对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这一问题,我社将从大力培养发展年轻党员,认真落实党员干部的学习制度,继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力求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争取在20xx年以崭新的面貌创造更好的成绩。

关于专题调研报告 篇6

  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工业用地,促进有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但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就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无形中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宗地尚未满足转让条件,不予过户。针对该问题,我们对不支持过户和支持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实的案例,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一、不予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令)

  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下列标准缴纳增值费:

  (一)增值一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

  (二)增值一倍以上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增值二倍以上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前提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防止土地投机。

  二、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xx]5号)则相应的对执行通知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因借贷纠纷,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转移的,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同时拥有了相应政策依据。

  三、案例剖析

  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上述问题,我们搜集了5个具体的案例,对是否应该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分析。

  从投资开发的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并未进行任何投资开发,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针织有限公司;二是进行了投资开发,并且投资开发额度已经达到25%,如塑料制品厂;三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但房产并未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如玩具有限公司;四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且房产已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但未投产5年以上。

  从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上看,大致也可以分为四类:一类为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原买卖契约有效,要求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针织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玩具有限公司与包装箱厂之间的买卖契约,塑料制品厂与饰品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第二类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直接将工业用地裁定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第三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的,比如,针织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手套厂;第四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公开拍卖的,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则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资产裁定给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从而要求协助执行过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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