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调研报告集锦(通用24篇)
4、建立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住宅物业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包括国资、后勤、纪检、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服务内容包括共用部分及住户室内维修、消防、门卫安全、绿化管护、道路的维护、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服务等项目进行检查,物业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条例,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实行企业化管理,使住宅区内的各项管理规范标准,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条款认真履行合同,对物业中心在日常服务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对服务达不到标准的甲方可进行处罚,用法规和制度规范约束物业部门的行为,确保教职工能有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5、积极开展社区文化建设
高校物业住宅区不同于社会上的商业住宅小区,具有浓厚的文化环境及学术氛围,教职工群体素质比较高,住户对居住环境的建设及服务的要求都表现出较高层次的需求,作为高校住宅物业管理中心,在搞好各项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配合工会、离退休处、校团委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积极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及群众性娱乐活动,要让每一位有热心和爱心的职工积极的参与到我们的小区物业管理中来,大力开展“小区是我家,美好环境靠大家”的宣传活动,培养住户的主人翁思想,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富有高校特色的社区文化,通过提高文化内涵,创建祥和的社区环境,通过筹建小区特刊和物业网站,多形式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公益事业及社区旅游等活动,开设宣传栏和网上聊天等形式,以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文化氛围和格调。
6、多渠道开展便民有偿服务,增创服务经费
经费是物业管理的基础,也是物业公司开展服务工作的保障,物业公司在取得学校划拨的经费、住户交付的物业管理费及职工室内维修费外,还应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挖掘服务潜力,拓展服务项目,通过开展有偿便民活动,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此方面,学校应该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住宅区周边门面房的开发,住宅区内蔬菜、水果市场的开发,洗衣店、服装加工店、饮食服务摊点、粮油销售店等商业网点,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从而确保住宅物业管理的良性持续发展。
7、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居住小区
高校物业管理除立足于物业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为住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按照“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住户能深入体会到“住户物业是一家,有困难找物业”的温暖,把住户对物业的满意作为物业人最大的欣慰,树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形象。如小区内有好多老教授、专家、学者等老人,他们的子女常年不在身边,物业管理人员要经常同他们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住户在小区内的需求和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对待服务工作要高效、细致、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周到。同时中心领导要关心职工生活,重视人性化管理,对于职工及家属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中心都应予以慰问、祝贺、看望,员工有不顺心的事时,中心领导要与他们进行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得员工的积极型和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增强企业的凝结力和向心力,达到住户满意、领导满意、职工满意的和谐居住及工作环境。
总之,高校住宅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它不同与社会上的物业管理模式,它的各项政策及服务标准应服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住宅区行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转变原有管理部门的职能,注入新的物业管理机制,依靠学校的支持,住户的配合,建立起具有高校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向教职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综合性服务,最终实现社会、学校、住户、物业管理企业的共同满意和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重庆物业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者:徐志国、常剑、贺云华,《现代物业》刊载;
2、《物业管理导论》王青兰主编,中国建筑出版社;
3、《试论高校物业管理》作者:蔡炳华,《重庆工学院学报》05年1期刊载;
4、《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状况及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作者:谢家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5、《中国物业管理条例》
高校调研报告集锦 篇24
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而日益增强。高校后勤职工人数众多,面临的用工风险日益加大,亟需采取新的应对举措以妥善规避风险。
一、当前高校后勤用工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缺乏独立承担用工风险的能力。当前,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后勤实体注册成为了独立法人。绝大数高校后勤都未能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规范分离出来。它们仍然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按照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运行。法律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既使高校后勤缺乏独立承担用工风险的能力,也使高校承担着极大的连带责任。一旦后勤用工出现法律风险,高校将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后勤作为用工单位,因主体地位缺失,也无法有效地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不合法法律要求。
(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我国于20__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加班费、津贴、福利待遇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然而,调研发现,一些高校后勤并没有按照此要求发放工资。在扣除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津贴等费用之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已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费发放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__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者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根据此规定,若职工月工资为900元,则日工资为900÷21。75=41。4元,小时工资为:41。4÷8=5。2元,工作日加班费为每小时5。2×1。5=7。8元,休息日加班费为每小时5。2×2=10。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每小时5。2×3=15。6元。如果保洁员每天工作按8小时计算,休息日加班费应为10。4×8=83。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15。6×8=124。8元。然而,实际情况是,无论是休息日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很多高校后勤都没有按照这一标准支付加班费,而是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差较远。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必然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日常管理无章可循。规章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些条款的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并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很多高校后勤部门,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工伤风险大。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法律上已不具备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出现用工纠纷后,他们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高校后勤来说,大量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从法律角度来说,用工风险大大降低。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年龄较大,劳动能力已十分有限,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由于无法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风险无法部分转移,高校后勤作为用工部门必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意外伤害,按照法律规定,高校后勤将不得不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费用。即使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出现疾病所致伤害,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等,也无法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疾病所致伤害风险仍然无法转移。
二、规避当前用工风险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