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调研报告(通用26篇)
(二)政策缺乏刚性,业主逃避责任。调查发现,部分业主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招工避开女职工生育年龄段,少数被调查者表示其产假工资无保障,一些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更无力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她们与雇主之间服务协议不规范,权责不明确,少数没有签订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而政策法规对企业与业主如何执行缺乏刚性措施和制裁。
(三)自身素质欠缺,无力改变现状。服务业女性基本上没有受过高等教育,自身素质存在缺陷。一缺文化,普遍只具有初中文化,高中文化或职专文化的为数不多。二缺技能,具有一技之长的服务行业女性比例不大。三缺法律知识,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者知之甚少,对于企业和业主的违法行为置若罔闻,漠然置之,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改善服务业女性生存状况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综合素质,拓展职业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女性的技能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心理咨询等途径,引导服务行业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奋发图强,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一是抓好岗前培训。主要包括劳动技能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和维权能力培训。更大力度的组织妇女参加阳光工程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各种技能培训,有条件的社区还可举办妇女知识学习班。二是抓好在岗培训。企业应依托社区和培训学校定期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或深层次的加强培训,在服务行业女性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激发她们的学习热情,提高她们适应岗位需求的能力。三是抓好更新知识和更新技能的培训。对有潜力、有培养前途的女性,企业应创造条件让其深造,使其逐步成为技术骨干或能手。
(二)维护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政府、妇联、工会和相关单位要适时开展向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的普及宣讲活动。主动开展面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其不履行法定责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构建与雇佣者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二要畅通维权渠道。要充分发挥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主体作用,要督促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当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妇联、工会等组织应积极主动介入,依法维护受损女职工的权益。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要建立以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妇联、工会为主体,有关部门参与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逐步建立有效监督的长效机制和网络体系,并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维权热线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监督力度和惩戒力度,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为服务业女性建立起坚强的维权壁垒。
服务业调研报告 篇19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规定,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揽法律事务,有的人甚至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同时,由于非法执业人员不具备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资格,收费随意,又不受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
服务业调研报告 篇20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政服务业开始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1、服务机构以个体经营为主。目前,全县尚未有专门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机构基本以个体经营为主。其中,未注册登记涉及家政服务经营范围的机构(主要是个体经营户)共有85家(中介信息机构13家,维修服务业67家,家居清洗业5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61家(维修服务业55家,中介信息机构6家),注册资金大都为2—3万元,注册形式为个体工商户。这些服务机构除维修服务业有固定门店外,其它基本是一张
1办公桌和一部电话就开始经营运作,管理很不规范。
2、从业人员以农村富余人员为主。据调查,全县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约800余人,其中从事电器维修120人左右,从事中介信息服务410人左右。全县未登记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约200余人。在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中,约75%为农村富余人员,约25%为下岗工人(含4050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年龄结构以35—55岁为主。维修服务和高危家居清洗从业人员基本以男性为主,其它家政服务业中女性约占80%左右。除从事家电维修服务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较多外,其他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为小学、初中文化,以初中文化程度居多。
3、服务项目以简单劳动为主。我县家政服务项目主要以提供保姆、家居保洁和家电等维修等简单劳动为主,仅少部分提供护理、育儿、家教等知识技能型的中级劳动,基本没有家务管理、社交娱乐安排、家庭理财等专家管理型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家政服务业目前仅处于起步和初始阶段,加之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致使家政服务行业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行业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县家政服务业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想从事家政服务,只需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要资格审查即可开展家政服务业务,造成行业莨莠不齐,鱼龙混杂,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如有的中介信息公司虽有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但实际上只有1—2个管理人员依托电话联系业务,并无固定从事家政服务的员工。有的从事家政服务的机构根本未注册,组织几个亲朋劳力即开始从事家政服务;有的到处张贴仅有一个手机号码的小广告,便从事下水道疏通、开锁等业务;有的为多揽业务,刻意压低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形成行业恶性竞争。另外,雇佣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基本未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多以口头协议为主,使双方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二是服务层次不全面。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多为农村富余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很少能提供育婴师、月嫂、病残医护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加上在生活习惯、卫生要求、服务标准上与雇主都存在较大差异,很难适应现代家庭的更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