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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精选30篇)

2024-03-29 09:27:38报告范文打印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精选30篇) 一、 实践主题:走进公司,参观厂房,了解节能产品深入社区,贴近市民,宣传低碳生活二、实践目的:1.通过深入社区,大力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培养社区居民和学生关注社会发展的责任感,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品质。....

  关于公司的管理。二十天左右的时间里我去过大大小小二十来家公司,他们的管理模式大同小异,都是部门化管理。很大的区别是大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一般较高,给人印象好,厂房布置也很得体,具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程序;相反,小公司之所以做不大,除了资金问题外,人员配备,工作人员素质,管理方式,生产模式都做得不够好。思考下,为什么人多的企业生产效率高,人少的反而效率低呢?我遇到一家家庭式五金生产公司,老总态度恶劣,到我调查结束我也没能完成此份问卷,指导老师也联系了很多次,我也跑了好几趟,工作人员强硬拒绝。我很恼火,老师也是,但最后通过邮件方式解决了。看下,老板对政府工作的不支持,工作人员的不友好的态度,一切都在说明这家企业很难做大做强,缺少与政府的交流,与外界的联系,公司只能接接小订单了。虽然管理细化,但我发现集权现象很严重。一般调查的企业都是私人控股,表面上有很多部门,但部门负责人仍需请示上级,而且对于专利的不重视体现得很突出,大部分公司没有专利部门,都是大的领导负责专利,而他们却对于调查的专利了解很少,棘手的问题又出先了。在联系过程中,部门之间推来推去,从管理部、人事部、公司办、财务部又重回到了管理部。有时打电话你就像在绕圈子,公司内部的电话转接不停,最后无语的是还是没有结果。

  关于学习和实践。一切认识都来源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说明了亲身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并不排斥学习间接经验的必要性。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人类认识能力的发展。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促使人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与此同步,人的认识能力也就不断地改善和提高!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认识和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但是认识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对实践进行指导。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总结。这个暑假挺充实,因为有相同的经历,才有了相同的语言,我和我们小组的成员经常打电话交流经验和技巧,更多的是互相安慰,因为几乎你出去做调查就会有抱怨,心里郁闷气愤都十分正常,做到心理平衡的及时调整,迎接更艰巨的任务,才是我们当务之急。最后,还是很高兴磕磕碰碰走完了这条弯曲的路,基本完成了目标问卷(有些是无效问卷),辛苦没有白费。我作为一个小组长,没有辜负老师的交代,自己也认为对得住了我们小组的每个成员。最后的最后我只是想再简单感谢我们小分队的各位组员还有不辞辛劳帮组我们完成问卷的老师们,真心说声谢谢!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3

  xx市市总体上是一个让人能够感受到幸福的城市。从人数上分析,有幸福感受的人群占到了51%以上,超过了非幸福人群,表明xx市市民对生活在这座城市还是相当满意,对自已的生活模式及生活质量都有比较好的评价,刻画出“幸福满洲里”的总体印象。

  对幸福感受比较失望的人群占受访者人数的18%,通过对受访者基本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幸福感做出不满意的市民无论从职业类型、文化层次还是生活现状上,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一方面,说明我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还需提高。另一方面,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仍需改善,对社会福利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幸福调查第一模块中,43%的市民认为美满的家庭生活是获得幸福的基础。而常规判定幸福与否的物质生活水平与人际关系水平同时位列次席,仅占42%。健康状况越来越受到城市人群的关注,41%的市民认为,健康的身体条件也是幸福不可或缺的元素。这说明:在生活条件日益优越的当今社会,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内心开始回归家庭,美满的家庭生活更高于对物质生活的追求。

  24%的受访者对xx市治安状况比较满意。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较多,存在一定的贫富差距,这给xx市的城市治安带来一定的挑战,治安条件的改善不仅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也关乎xx市的形象。

  对于城市交通,持非常满意态度的12%,持满意态度的则是23%,印象尚可态度一般的占31%,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占34%。这样的比例表明xx市的交通条件仅处于及格线水平,说明整体城市交通状况需要改进。在针对职业满意度的选题中,选非常满意和满意的有15%和39%,(两项合计,满意度仅为54%),随着xx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给城市带来了多种创业途径和就业机会,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自我期许度的不同,9%的人群容易产生一些失落情绪。另外,持这种感受的受访者当中有相当部分的学历都在高中或以下,说明文化素质的高低与职业的满意度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对幸福现状的调查问卷中,人们对幸福问题的反省主要放在了经济收入水平上,将“劳动报酬问题”放在了首位选项。劳动报酬问题在受访者中满意的仅占14%,还可以的占53%,不满意的占14%。尽管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更多的侧重于情感,但作为基础的物质经济还是无法视而不见的,也因此,人们在考量自己的幸福体验中,不可避免的会对经济物质有着或多或少的期待。

  从问卷反馈上看,劳动报酬的分配比重成为民众关注的问题之一,这说明人们对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关注度在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物质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与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市容环境也给予相当的关注,xx市民期待着自己的城市能够推陈出新,彰显独特的城市魅力,市容环境水准更上一个台阶。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4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6月29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_”小分队一行10人在老师的带领下,结合“_”指导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铺镇三官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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