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学生怎么找公司实习(精选16篇)
五、实习感想
这次实习带给我们的,不全是我们所接触到的那些操纵技能,也不仅仅是通过几项工种所要求我们锻炼的几种能力,更多的则需要我们每个人在实习结束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往感悟,往反思,勤时自勉,有所收获,使这次实习达到了他的真正目的。通过实习也让我懂得干任何一件事都不是那么简单的,都要你付出行动、付出精力,用心去干,才可以干得好,干我们这行,首先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要多动手、多动脑,这样才可以从师傅那里学到真正的技术。很感谢老师和各位公司负责人给我们带来的这次愉快的实习之旅。让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让我看到了外面的世界是多么的多彩。而我们所需学习,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
大四学生怎么找公司实习 篇6
1、首先想好实习什么类型的工作,去哪里实习,然后准备好简历。2、然后可以去网上浏览招聘广告,只要招人就可以去,不一定是人家要实习生就去应聘实习生,那样的机会很少。3、如果有很想去的公司,态度要很积极,死缠烂打有时候是很有效的。4、自己实习的时间最好可以比较长,如果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还要找单位时间实习很难。5、其实网上应聘的中奖几率很低,比较安全高效的是去辅导员那里应该有往届联系过学校要过毕业生的公司的信息,拿到以后就发邮件联系他们问看有没有可能提供实习的机会,机会也有可能被自己创造出来。6、或者通过关系好的师兄师姐介绍。
大四学生怎么找公司实习 篇7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芳草街分理处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芳草街分理处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68号,周边有高档生活社区——王府花园,又紧邻衣冠庙立交桥——一环路南三段和一环路四段的交界处,交通便利,人流量大。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芳草街分理处一直鼎立支持着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便捷的地理环境、丰富的金融产品,竭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
大四学生怎么找公司实习 篇8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