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的调研报告(通用6篇)
8、煤矿监察覆盖率高,但隐患整改率低。从近一段时间我们监察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看,查处的问题多数都一样,存在的问题多数没有整改,如实测图不及时填绘的问题,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失灵的问题,井下通风设施缺失或不完好的问题等等,重监察执法轻整改落实是监察执法效能低的主要原因。
9、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培训工作滞后。由于煤矿从业人员多数都是农民,而且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给煤矿安全管理也带来很大难度。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推进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的建议和措施
1、认真开展“三项监察”,既要抓监察覆盖率,更要抓隐患的整改落实。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对监察覆盖率、监察计划完成率、隐患整改率、罚款收缴率等指标要定期考核,要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2、要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提高监察效率。要始终把三大煤业公司、15对重点监控矿井、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四类矿井,事故多发的天祝、肃南、金塔、肃北、平川、红古、华亭、崇信8个县区,一通三防、防治水、矿压显现等3个专业、“春节”、“两会”、“国庆”、“五一”、“十一”5个时段、作为安全监察的重点,加大安全监察频率。
3、进一步创新监察方式,提高监察效能。积极坚持和推行计划监察、分类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集中监察、交叉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在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期、敏感期,在煤矿安全生产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市县,由局领导带队进行集中重点监察,监察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4、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在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政府进行通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的整体深入开展。
5、积极配合省政府做好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对我局而言,要简化资源整合审批手续,取消安全预评价,将安全预评价与安全专篇合并进行,安全设施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验收合并进行。对资源整合方案不合理,不可靠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不搞“拉郎配”。
6、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的力度。对煤矿生产建设中的违法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省政府公告关闭的煤矿要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监督地方政府关死关实。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矿整合小煤矿,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的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7、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继续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凡是可以进行抽采的煤矿,必须做到先抽后采,达不到抽采指标的不能生产。要继续牵头做好15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控责任制,严格落实处级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把瓦斯治理作为防大事故的重要措施来抓,促进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8、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对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的各项制度,强化隐患排查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的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定期公告,挂牌督办。
9、加大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把建设井下“六大系统”作为重点进行监察,督促煤矿按规定时间完成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凡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井下“六大系统”建设的煤矿,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作为申请和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基建技改矿井也要作为矿井验收投产的必备条件。
10、要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要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是调研的情况,不妥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