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执法自查报告(通用26篇)
录顺序排列,装订比较整齐。
二、存在问题
经过此次环保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工作的开展,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完整。调查询问、现场检查笔录起止时间填写不全,有的叙述方式不尽妥当,字迹潦草,偶有错别字出现,执法人员签名中有代签现象,签名与执法证件不符,偶而出现有名无姓现象,笔录中修改处无当事人的手印或签字;立案登记表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不全,违法事实表述不够规范;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事实表述不规范,未严格运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述等;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填写法律条款不规范(应大写);会议记录内容不全面;案卷卷内材料页号编码不全,装订顺序不够规范。
(二)证据欠充分,论述不够严密,事实不很清楚。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不够明确全面(个别检查笔录没有反映出具体存在的问题,有的对违法事实认定不够清楚,甚至出现与立案运用的法律条款相矛盾);询问和检查笔录未有针对违法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环境违法处罚构成要件进行针对性询问和检查,收集全部证据;调查询问、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与立案、处罚事先告知等违法事实表述不完全一致,有的违法事实书写偏于简单,特别是处罚决定
书违法事实表述不够具体清楚,证据列举不够全面,对违法事实的论证不够细致、缜密,未能做到事实很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到位,但相关手续不够完备。处罚程序应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构成程序违法,属于处罚不成立或可撤销。有的立案和案件调查在同一天(之后未进行进一步调查,证据单一,说服力不够强)。
三、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对于这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所反映出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下整改措施:
(一)对这次自查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落实整改,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案卷评查工作,及时纠正不合法行政行为。我局将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三)加强执法培训和研讨。根据存在的问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执法人员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今年重点培训学习《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和规定》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四)建立健全执法规章制度。完善或修订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执法人员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先立案(7个工作日内),再围绕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然后下发有关事先告知书(7天)、听证告知书(3天)、处罚决定书(15天)(从立案到下发处罚决定书总期限为3个月)的程序规范案件办理,提高执法效能。
2024执法自查报告 篇22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烟草商业企业管理的前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它关系到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和谐烟草、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卷烟市场的战略方针,是促进烟草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更关系到党、政府和烟草部门的形象。只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卖执法队伍,才能更好地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履行好“监督、执法、保障、服务”的职责。如何在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专卖执法队伍,是新时期加强基层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广大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为烟草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烟草专卖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良倾向:
(一)观念上的拜物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物欲的诱惑和腐蚀,致使少数专卖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拜物和拜金主义倾向,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表现形式有:与卷烟零售户一起联合经商,收受红包或好处费等。
(二)服务上的衙门化。专卖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职能和职责是服从法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但少数基层专卖执法人员宗旨意识淡薄,执法思想不正,公仆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自视身份特殊,以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以权管人,以势压人。有的吃、拿、卡、要,搞“有偿服务”;有的“强按马头硬喝水”,重罚款轻教育,以罚代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服务质量差,呈现官僚化、衙门化倾向。
(三)执法上的随意化。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松”——重实体轻程序,办事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不公平,政策因人而异;“乱”——不按标准处理,不按规定处罚,乱收乱罚;“擅”——法律法规丢在一边,滥开口子,擅自处理,严重损害专卖执法队伍形象,给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素质上的滞后化。专卖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卷烟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熟悉其他相关知识,新时期对专卖执法主体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根据调查,当前,专卖执法人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来源复杂、大都未接受正规的专业知识教育,缺少专卖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以及综合型的法律人才。聘用工、临时工大都活跃在专卖管理第一线,由于这些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加上不同程度存在着临时思想,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更有甚者,有的连法律文书制作都不规范,严重损害专卖执法队伍的形象。近几年来,虽然基层专卖执法人员的学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却未得到同步提高。有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有理讲不清、有法讲不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纪律上的自由化。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忘掉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抛弃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爱岗敬业精神,把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当作束缚个人的条条框框。有的充当卷烟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罩着”亲朋好友,默许他们从事非法贩烟活动;有的与不法烟贩同流合污,合伙经营非法卷烟,谋取个人私利;有的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明目张胆地贩卖假烟,如此种种,目无法纪,不一而足。
(六)监督上的虚无化。从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专卖执法工作的一大漏洞。设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怕得罪人的思想作怪,工作开展不力,也成了聋子的耳朵。少数单位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做出案件的处罚决定,这种查处“一条龙”,无任何监督制约的执法行为,不仅不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也不利于廉政建设。由于缺乏对执法行为的奖惩机制,执法与否、执法好与坏都一样,导致专卖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引起执法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存在不良倾向的主要根源
(一)理念因素。由于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导致少数人在潜意识中有着“皇帝女儿不愁嫁”的陈旧观念。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烟草企业还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重利益、轻形象”的思想认识,把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放在卷烟经营和效益增长上,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建设,因而对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执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把重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二)体制因素。烟草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形成于1984年,几十年来未有大的改变,当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管理体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就造成了两种机制的缺失:一是缺少开放联合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注意烟草内部本身的因素,还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卷烟是烟草部门经营的特殊商品,加之社会上对烟草行业存有偏见,少数部门认为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部门自己的事情,不愿意开展联合执法,或者开展执法活动要报酬、要经费,造成执法成本高,效果不佳。二是缺少相对稳定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队伍的特点是:正式员工少,聘用人员多,机构改革时聘用人员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人员流动性强,造成聘用人员临时性的思想严重,缺乏系统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同时,由于正式员工与聘用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导致聘用人员心理失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