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信用社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2篇)
4、信贷管理运行的责任追究制。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这种责任主要是对贷前调查岗不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对审查失职的责任追究。这种责任主要是对联社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的追责;三是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这种责任主要是对审贷委员会成员及联社理事长的追责。从追责的程度上看,有“五三二开”的作法,也有“七二一开”的做法,即调查机关负责50%或70%的责任,审查机关负责30%或20%责任,审批机关负责20%或10%的责任。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型的推行责任追究,既体现了风险同控、责任共担的原则,也强化了农村信用社信贷的运行管理。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有了上述相对较好的信贷管理与运行现状,按理说农村信用社在信贷领域就不应该存在大的问题,但事实上即或是规章制度再健全、操作流程再规范、体制运行再合理、处罚机制再有力,也不可避免地隐埋着以下问题,并不可遏制地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着。其具体表现在于:
1、垒大户贷款越垒越大。在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中,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就是垒大户贷款。这些垒大户贷款,主要是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或流动资金的紧张,在没有偿还原借款的情形下,再要求追加借款而信用社多为被动牵制的行为。再就是在长期的经营中,信用社为保全债务,通过利转本长期积累形成的。由原来的几万元翻到十几万元,原来的十几万元翻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导致客户在偿还债务的主观意识上悲观消极。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没偿还债务信心;二没偿还债务承受能力;三也失去了信用。从而造成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日趋恶化,看活却不活,看似正常却不正常。比如,某县级联社原只发放给某水泥厂几百万元贷款,现在因利转本已达到了二千多万元,形成了重大风险。
2、冒名、借名贷款触目惊心。一方面,由于信用社在前些年的粗放管理经营,一些别有用心的借款人钻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漏洞和政策的空子,利用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冒名贷款;另一方面,就是少数信用社的信贷员人为为借款人造假冒名、借名贷款,从中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这两方面的贷款不仅过去有,现在也依然存在着,且潜藏有很大的案件隐患。如近期某市银监部门针对农村信用社正开展有声势、大规模的假、冒名贷款专项治理活动,就可见其存在的严峻性和严重性。除此,更有甚者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账的办法,违规经营,非法某利,无论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都给信用社经营带来了巨大破坏性和生存危机。
3、化整为零贷款难以遏制。这类情况在各地农村信用社均普遍存在着,也是诱发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其具体表现就是一些信贷员或某些审贷机关,为了掩盖超权贷款行为,把超过授权的大额贷款通过多笔多头、化整拆散的形式发放出去,有意违反信贷管理的约束。比如某县基层信用社主任利用只有一万元的贷款权利,短时期内就给某客户发放了三百多毛笔达三百多万元的违章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已立案查处,当事人被判刑)。再如某联社信贷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发放化整为零的贷款也屡见不鲜,且大多行为是出于关系与自身利益因素而为,上行下效,导致了信贷管理的混乱和不少案件的诱发。
4、行政干预贷款难收回。农村信用社生在农村、长在农村,作为一级地方金融服务机构,很大的程度上都无法回避与行政部门打交道和受其制约。这种特殊的背景也将长期地保存下去,且难以更改。基于此,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也将会是一个永远解决不了的症结。比如某县在清并农村基金会时,为了缓解兑付存款所带来的压力,以某部门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三百万元,至今除还少数本息外,已结欠本息达五百多万元,成为历史问题。又如某县直管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向信用社借贷累计达四百多万元,并欠息二百多万元,均形成了严重的不良。另外,行政干预信用社投资城建、企改、工业项目的贷款也不在少数,且有相当一部分已形成了不良,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反响。
5、贷款运行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以致贷款时发放了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关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贷款发放阶段,由于监督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的现象,贷款发放出去后根本没有按照信贷事后操作规程去执行等等。
6、信贷人员素质的失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了贷款管理的难度。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信贷资产运行长效管理和监管机制。
其一,信贷资产运行真正意义上的“零风险”是不存在的,但从管理角度出发,降低最大风险度,是人人都能做到的。因此,管好信贷资产要从源头抓起,坚持“人是第一要素”的信贷管理经营理念,只有管好人才能从根本上管好信贷资产,因为人是物质创造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是唯一管好信贷资产基础的基础,是信贷管理实施长效管理的最好保障。其二,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信用社在信贷资产管理上,也重视了管理,操作与审批程序也有效大改进。但最大的的问题是,对放出后的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要借信贷上线改革的东风,全面加强信贷风险的监管,经常及时跟踪放出贷款的事后检查,发现风险苗头,立即发出预警信号,抓好风险管理监督防范,努力控制贷款的“不作为”风险。
2、严把“四关”,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
一是实行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把好审、贷、查三权分离关。要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必须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凡新发放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单人操作。通过审、贷、查环节方能发放,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违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实行贷款权限区别控制,把好贷款风险关。即改变一概以金额大小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而是要根据各信用社信贷营销环境、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水平,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区别对待,科学授权授信。三是实行抵押物现场鉴定,把好抵押物足额、变现关。应对贷款抵押物实行县联社鉴定制,其做法是:由县联社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市场实际价值现场鉴定。并根据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建筑物构造等不同情况,对抵押值与贷款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区域差别,做出鉴定意见,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四是实行法律顾问制,把好贷款手续合法关。应在县联社一级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配备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业务的骨干为法律顾问。并行文明确:县联社大额贷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方能研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3、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
一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思想,构筑信贷风险防范多道“防火墙”。要建立全员参与,全体相关人员监督的内控机制,使信贷业务的上下部门或上下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并掌握业务部门或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便能够迅速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防范、处置。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真实、灵敏的信息数据与统计分析系统,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在受理每笔贷款前,先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本行业联网的计算机中进行查询,防止多头贷款和垒大户贷款,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实行信贷制裁。三是建立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确保信贷管理的持续改进。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经常性的稽核审查制度,采取具体的纠正、预防措施,以不断评价、发现、改进信贷流程,推进信贷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