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网络调研报告(精选22篇)
(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提供人才保障。人才是农村信息化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对信息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二是积极探索合适的方式,组织引导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流通大户、有文化的农民学习信息网络知识,通过组建农民信息协会、农民科技协会等形式,开展“网络联乡村,信息进万家”活动,组织带动农民上网利用信息实现增收;三是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到农村工作。
2024年网络调研报告 篇14
随着网络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违法传销行为也用上了现代化的作案手段,网络传销就是其中之一。网络传销是当前传销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违法传销行为,它与传统的传销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披上“电子商务”的外衣,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政府的监管,往往将网络传销行为披上“电子商务”活动的外衣,并借国家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来伪装其传销行为,大肆鼓吹电子商务造就当代富翁的神话,使大多数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一方面难以识破组织者的骗局,另一方面又抵挡不住高额利润回报的诱惑而上当受骗。
二、网络传销发展速度快,更具危害性。传销组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销,其发展速度非常快。
三、利用互联网运作,更具隐蔽性。传销成员和传销组织只通过互联网联系,而且使用域名和网址,根本无法查找传销人员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传销组织的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成员之间大多也通过互联网联络,这种点对点的联系方式隐蔽性很强。传销组织者即使召开聚会、培训会,成员之间的称呼也是对方的网名,更加大了它的隐蔽性。
四、参与者趋于年轻化。由于网络传销行为必须依托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活动,而真正热衷或沉迷于计算机网络的大部分都是年轻人或有学历、有经济条件和有事业成就的中年人。
根据以上特点,笔者建议工商部门对网络传销行为采取以下相应对策:
一、提高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打传工作。工商部门要以最近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契机,把打传工作列入工商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执法人员可借助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对网站的可疑现象和上网人员的可疑行为重点排查,从中寻找线索,再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口查询系统、网络公司的上网实名制系统等等,对主要涉嫌人员活动进行监控。联合执法时要及时屏蔽涉嫌网站、关闭该服务器,这样才能使打击和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侦破方法,周密部署查处工作。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互联网访问知识,在案件的来源上采取网络监管查办、公安协作查办和群众举报查办的查处方式;在办案的方法上采取外围调查、先期潜入、里应外合等手段,加大对网络案件的打击力度。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查处“莱科萨斯”网络传销案件时,采取省、市、区工商部门三级联动,公安部门配合,内线里应外合,选择在传销组织召开招商成果分享会的时候果断采取措施,连夜分开突击询问,已基本查明活动组织者,并从现场查扣的计算机硬盘中查获了没有来得及删除的相关违法信息,为下一步立案查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四、加强教育引导,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揭露网络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和欺骗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辨别力和抵制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网络传销活动,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2024年网络调研报告 篇15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及方面,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将涉及网络管理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
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
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
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
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
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
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
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
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可能看到违法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一大难题。
二是对违法证据确定难。查处违法网络行为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络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对网上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
三是法律依据寻找难。网络经营行为的特殊性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四是违法责任追究难。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主体并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即使有真实的地址和名称,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极难。
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主要包括:对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用于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只凭人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根本不现实。
2024年网络调研报告 篇16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还在逐步增多。据调查,目前网民中18~35岁的青年占85.8%,18岁以下的占2.4%。面对不可阻挡的青少年上网热潮,如何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已经成为当前学校、教师、家长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