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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精选9篇)

2024-09-18 06:00:14报告范文打印
2024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精选9篇) 题目: 加大惠农力度,建设幸福三农系别: 财政金融系专业: 财政学姓名: 杨举分队: 渭源分队共青团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委员会 制表 20xx年 8月10日加大惠农力度,建设幸福三农 --关于国家惠农政策在基层落实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今年暑假有....

  现在,我将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的表现、原因、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谈谈我的实践调查报告结果。

  城乡贫富差距表现在:1,改革初期,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一度缩小,但后来,形势发生了逆转,二者的差距呈现了逐渐扩大的趋势,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享有多方面的福利,那么,真实的差距肯定还会更大些。2、城乡贫富差距又表现为城市豪与贫困农民的差距,这一差距更加明显,更为突出。其现象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家财万贯与一贫如洗、豪门宴与食不果腹、高档别墅与缺房无房、贵族学校与露天小学等。

  城乡贫富差距的原因:

  首要的原因是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监督制度几个方面。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的分配机制,虽然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但由于城乡空间地域在市场化等方面的显着差异,城镇居民从中受益较多而农村居民从中受益不大,结果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目前税制不规范,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不断拉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相对滞后,许多非市场因素在发挥作用,导致各种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暴利的活动以及寻租行为的出现,形成非法收入。这些非法收入,破坏了正常的分配关系, 这也成为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是政策性因素。政策性因素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政策的城市偏向和政策上的财富分配不平等。政府在执行就业、资金投入、财政税收政策、教育及各种医疗社保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实行“城乡分治”,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政策,为促进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而以牺牲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为代价,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同时,农民承担的负担有增无减,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有升无降,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分析了城乡贫富差距的表现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最后,我想谈谈解决贫富差距的'方法。

  我认为解决贫富差距的方法有以下一些:首先,加强农村基础建设,为农民建立起市场中心和交流中心,加快信息流通。因为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城乡分割,无疑也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在科技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上的差距,形成信息时代的两种公民,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支撑起来的将是一个是衡的社会。其次,在政策上应积极保护农业,扩大农业投资。我国现阶段,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到国家政策上的什么优点,农业没有特殊性可言。因此也很难会有特殊的发展,这些都需要政府在政策上有一些大量的投资。再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调节城市居民的高收入,农民收入增加,才能真正把农民、农业、农村中蕴藏的巨大潜力焕发出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才能真正使中国稳定,政通人和;只有农民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才能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多样化,发挥民族特色,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最后,应该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农民教育,在农村中建立各种各样的培训班和学习班,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对农村的调整和发展,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城乡贫富差距一定会缩小。

2024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7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6月29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小分队一行10人在老师的带领下,结合“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铺镇三官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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