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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范文

2020-11-03 08:32:01公文写作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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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县xx服务中心业主,住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H政土字(2010)99号《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xx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09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2010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010年5月31日,被告发H政土字(2010)99号《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H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年7月  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 周泽,个人 信息略

代理人: 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张磊,个人 信息略

代理人: 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 周世锋,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贵阳市公安局,地址贵阳市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7号,法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 不服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2012]第003 号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9 月5日依法向被告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抗议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 名居住地非贵阳的中国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被告于2012年9 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于2012 年9月7 日17时前补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12 年9月8 日,被告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十条 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被告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前,并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所以,被告的不予许可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答辩中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故其没有组织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程序并不违法。被告此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且有违背宪法、僭越行政机关职责之嫌。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中国所有的下级行政机关均受其规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应当严格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的用词“可以”,是将该项事务的决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针对此项法律的授权,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对同一事项规定“应当”,这就是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自身责任的一种加强,而不是“规定不一致”,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而被告径直以下位法效力不及上位法就免除行政机关自身的这一“应当”的责任,是对法律适用的严重曲解,是对国务院权威的践踏。

二、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的完整条文是“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从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所谓“有充分根据”为三个社区、六个派出所、一个交管局出具的对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将破坏社会秩序的推测,队此之外,再无其他根据。

被告仅依据这些机构的推测,就断定原告拟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了其所依据的前述法律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过许可才能进行,原告之所以向被告提出申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的原因,就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维持秩序,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秩序的维持,本身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被告怎能以自身的不履行职责来断定原告的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呢?如果原告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也不是因为原告申请的活动本身,而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责才导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所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而非原告。只要被告依法履行了维持秩序的职责,原告申请的活动,就不会破坏任何社会秩序。

三、不予许可决定所据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许可决定书认为仅30个人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被告的该决定,实际上是要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因为任何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数,都会远远超出此人数。

原告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向被告陈述了原告组织的30人大都是学者、作家、编剧、律师、关注时事的普通公民,都是有一定素养的公民,原告按照被告的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供的参加者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和个人声明,也能够证实这一点。而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保证会严格依法、理性、有序的集会、游行、示威,同时也请公安机关派警员参与维持秩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二天,在中国香港,有十二万人集会游行示威,秩序良好,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八天,在中国贵阳,就是贵阳市市区,有上万人上街游行。

认为30人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不相信中国公民对秩序的遵守还是不自信自己有能力维持30 人的集会游行示威秩序?不管是何原因,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不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而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于理相符,于国有益,于民有利,应当许可。

而且,集会、游行、示威是中国公民自然享有和法定享有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任何非法的限制、变相限制、剥夺、变相剥夺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许可决定违法。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胡××,男,××岁,汉族,×××市人××厂退休工作,住本市××区××村×× 街××号。

被告:×××市××区城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请示事项:

1.要求撤销被告××××年×月×日对原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书》;

2.要求确认原告在××村×街×号所建二层楼为合法建筑;

3.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兑换《房产证》。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了解决家庭人多、住房紧张的困难,经过向被告申请,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日在×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在施工前,被告曾派人到现场查看,在施工中和竣工时也都有被告所批准的建楼的要求。但 是,被告却趁原告兑换《房产证》之机,擅自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不给兑换《 房产证》,并依仗职权,于××××年×月×错误地作出处罚决定。原告在接到《处罚决定 书》后,不服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然而,被告不但不给解决问题,不纠正错误,反而又照抄了× ×××年×月×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下达了所谓××××年×月×日《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书》上说原告建房“违反了(××)国函字××号文和冀政(××)××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 划管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到底是哪一条、哪一款 ?被告含糊其辞,没有说明。因此,被告的提法是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而认定的,是错误的 。《处罚决定书》中还说:“查你在××区××村×街×号所建东楼有五处违章……”此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原告是按照《私房建筑许可证》和审批图纸建筑施工的,怎么说“所建东 楼有五处违章”呢?第二,从施工开始到施工结束,被告曾派王×代表被告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 场查看, 直到峻工验收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即应视为建筑全部合格,符合要求。假如说建筑有五 处违章,为什么不当场提出,而在事隔很长时间,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后才作出处理决 定呢?可见,被告这说法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被告**年×月×日所作的《处罚决定书》不仅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还违背了被告所审批的图纸和《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技术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原告所建 的二层东楼,完全是合法建筑。被告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不给兑换《房产证》更是错 误的。被告错误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为此,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

××××年××月××日

附:

一、诉状副本1份;

二、证据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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